[{"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3":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0,"answerAccepted":21,"answerNote":24,"answerCorrected":25,"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25},"law-105-s0201-033",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3,"single","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乙之外另有A 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A":16,"B":17,"C":18,"D":19},"250 萬元","500 萬元","750 萬元","1000 萬元","multi_accepted",[22,23],"A","C","第13題答Ａ或Ｃ或ＡＣ者均給分，第33題答Ａ或Ｃ者均給分。",true,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財產制之夫或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歸屬順序與生存配偶的應繼分。\n【正解理由】共同財產制下的財產須先分配再繼承。《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甲死亡時，先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1000 萬元共同財產中，500 萬元歸屬生存配偶乙，另 500 萬元始構成甲之遺產。乙為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 A 子同為繼承，其應繼分與 A 子平均；此一配偶應繼分之計算，《民法》定有明文。若僅計算自遺產所繼承者，乙分得 250 萬元；若連同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歸屬於乙的 500 萬元一併計算，乙共取得 750 萬元。本題因計算基準取捨不同而有兩種讀法，官方公告答 (A) 或 (C) 者均給分。\n【逐項排除】\n(A) 250 萬元是以甲之遺產 500 萬元為基礎，由配偶乙與 A 子平均繼承所得之數額，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B) 500 萬元係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歸屬於生存配偶乙之共同財產半數，同時也是甲之遺產總額，兩者都不是乙自遺產所分得的數額。\n(C) 750 萬元係乙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取得之共同財產半數 500 萬元，加計其自遺產所繼承之 250 萬元，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n(D) 1000 萬元為共同財產之全部，其中半數依《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應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乙無從取得全部。\n【涵攝步驟】要件一，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甲乙已為約定；要件二，夫妻之一方死亡→甲死亡；效果，共同財產半數歸生存之他方乙，另半數為遺產，由配偶乙與 A 子平均繼承。\n【記憶點】共同財產制先切一半給生存配偶，剩下的一半才是遺產。","【要件拆解】《民法》第 1039 條第 1 項的要件單純，只要夫妻之一方死亡，共同財產即分為兩半，一半歸死亡者之繼承人，一半歸生存之他方。這一半並非繼承所得，而是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清算結果，因此在計算生存配偶最終取得的金額時，必須先分辨題目問的是遺產部分，還是全部取得額。本題兩種答案都獲官方給分，原因正在於題幹的用語可以指向這兩個不同的基準。《民法》第 103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 103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三項合看，可知半數歸屬是預設值，當事人得另行約定，而喪失繼承權者則設有上限。\n【繼承部分的計算】遺產部分的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不列入順序而恆為繼承人，A 子屬第一順序。至於同一順序繼承人間的分配，《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而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定有明文。本題乙與 A 子兩人，故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即各 250 萬元。\n【易混淆條文】共同財產制關係因其他原因消滅時，適用的是另一條。《民法》第 1040 條第 1 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民法》第 1040 條第 2 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該條處理的是離婚或改用他制的情形，與第 1039 條的死亡情形分屬不同事由，並列即可看出立法上的差異。\n【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生存配偶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另有父母存活、或約定分劃比例等變化出題。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清算財產制，再確定遺產範圍，最後才算應繼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3,34],"answer-note","not-retrieved",{"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201-031",3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201-030",30,"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屋成後乙將 B 屋設定抵押…",{"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201-036",36,"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id":47,"number":48,"stem":7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id":51,"number":52,"stem":7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74,178944543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