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3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4,"single","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時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A":16,"B":17,"C":18,"D":19},"父母","親屬會議","法院","監護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而由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的負擔義務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55-2 條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該條就法院應為的三件事一併明定：選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可見親權的行使雖然移由監護人為之，扶養費用仍由父母負擔，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55-2 條，法院應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扶養費用之負擔義務人即為父母，本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1055-2 條，本條所命負擔扶養費用之人為父母，親屬會議並非該條所定之負擔義務人。\n(C) 依《民法》第 1055-2 條，法院在本條中的角色是選定監護人、指定監護方法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法院是作成決定的機關，而非負擔費用之人。\n(D) 監護人並非扶養費用之負擔義務人，相反地，《民法》第 1104 條規定：「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監護人尚得就其職務請求報酬。\n【涵攝步驟】要件一，父母離婚後均不適合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題示事實；要件二，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依《民法》第 1055-2 條為之；效果，法院並應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n【記憶點】親權可以交出去，扶養義務交不出去，錢還是父母出。","【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5-2 條的適用前提是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這是比《民法》第 1055 條所定情形更嚴重的狀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條處理的是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仍適合行使親權的情形；唯有父母均不適合時，才進入《民法》第 1055-2 條由法院選定監護人的軌道。法院審酌的事項則準用《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n【扶養義務不因親權變動而移轉】這一點在民法親屬編中有一致的立法態度。《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兩條並列可知，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並不隨著親權行使者的變動而移轉給監護人。《民法》第 1055-2 條所定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正是這一原則在選定監護人程序中的具體落實。\n【監護人的地位】監護人取得的是職務上的權限而非扶養義務人的地位。《民法》第 1104 條所定的報酬請求權，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可見監護是有償的職務。至於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產生順序，《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另定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三款順序，與本題法院逕行選定的情形分屬不同途徑。\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扶養費的給付方式、法院得否命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以及親屬會議在扶養事件中的權限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36",36,"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1",3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37",37,"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id":44,"number":45,"stem":69},"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