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35",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5,"single","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A":16,"B":17,"C":18,"D":19},"舅舅收養外甥","岳父收養女婿","叔叔收養姪兒","繼父收養繼子","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親屬間收養的禁止範圍，特別是直系姻親不得收養及其但書的適用界線。\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3-1 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該條柱句所限定的是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親屬範圍。女婿為女兒之配偶，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屬血親之配偶而為姻親，其親系親等依《民法》第 970 條第 1 款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女兒為岳父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女婿因而為岳父之直系姻親一親等。岳父收養女婿即落入第 2 款直系姻親之禁止範圍，且女婿並非其配偶之子女，不合該款但書，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舅舅與外甥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舅舅為尊輩、外甥為卑輩，輩分相當，不合《民法》第 1073-1 條第 3 款所定輩分不相當之要件，得成立收養關係。\n(B) 岳父與女婿為直系姻親一親等，落入《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所定直系姻親之範圍，且不合該款但書，不得成立收養關係，為本題應選之答案。\n(C) 叔叔與姪兒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叔叔為尊輩、姪兒為卑輩，輩分相當，不合《民法》第 1073-1 條第 3 款之要件，得成立收養關係。\n(D) 繼父與繼子為直系姻親一親等，雖屬《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所定範圍，惟繼子為其配偶之子女，正合該款但書所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情形，得成立收養關係。\n【涵攝步驟】要件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屬關係→岳父與女婿；要件二，該關係之親系親等→直系姻親一親等；要件三，有無但書之適用→女婿非配偶之子女；效果，落入《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禁止範圍。\n【記憶點】繼父收養繼子是但書放行的那一種，岳父收養女婿沒有這個出口。","【要件拆解】《民法》第 1073-1 條是收養的絕對禁止規定，其柱句寫明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三款分別對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輩分不相當的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第 1 款與第 2 款不問輩分，只要是直系即禁止；第 3 款則加上親等範圍與輩分相當與否兩重限制，旁系血親限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限五親等以內，且必須輩分不相當才禁止。解題時的固定順序是：先定性為血親或姻親，再定直系或旁系，再算親等，最後才問輩分。\n【姻親關係的計算】親屬的定義規定在《民法》第 967 條與第 969 條。《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姻親則依《民法》第 969 條分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至於親等，《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女婿是血親之配偶，適用第 1 款，從女兒的親系親等，故為直系姻親一親等；繼子是配偶之血親，適用第 2 款，從其與配偶的親系親等，同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兩者的親屬定性完全相同，差別只在但書。\n【但書的立法考量】《民法》第 1073-1 條第 2 款但書允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是為了讓再婚家庭得以建立完整的親子關係，這種收養不會使既有的輩分秩序錯亂。岳父收養女婿則會使女婿同時具有子與女婿的身分，與配偶輩分相同又相衝突，故無但書的適用。\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搭配《民法》第 1074 條的夫妻共同收養原則出題，該條第 1 項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兩條的但書用語相近，容易互相混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6",36,"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37",37,"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2",32,"甲將登記在其名下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並已依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將該土地交付乙使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38",38,"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id":44,"number":45,"stem":69},"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id":48,"number":49,"stem":71},"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74,178944543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