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36",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6,"single","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有理否？",{"A":16,"B":17,"C":18,"D":19},"有理，結婚應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無理，甲已滿 18 歲，乙已滿 16 歲","無理，丙之撤銷權行使已逾法定期間","有理，以丙得知時起算，未逾 6 個月時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撤銷權，及其行使的除斥期間。\n【正解理由】《民法》第 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結婚時年滿 18 歲、乙年滿 16 歲，二人均為未成年人，其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丙之同意，本已構成撤銷原因。惟撤銷權的行使設有期間限制，《民法》第 990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丙係於甲乙結婚一年後始向法院請求撤銷，已逾該條但書所定結婚後一年之期間，撤銷權因而消滅，其請求為無理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未成年人結婚固應依《民法》第 981 條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丙之撤銷權已因《民法》第 990 條但書所定期間經過而消滅，本項認丙之請求有理由並不正確。\n(B) 甲乙結婚時均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此點固無誤，但二人仍屬未成年人，依《民法》第 981 條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本題撤銷之請求不成立的理由在於《民法》第 990 條但書之期間經過，而非婚齡已達。\n(C) 丙於結婚後一年始請求撤銷，已逾《民法》第 990 條但書所定結婚後一年之期間，撤銷權已不得行使，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並列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與結婚後一年兩個期間，任一期間經過即不得請求撤銷；本題結婚後已逾一年，且該等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本項稱未逾 6 個月時效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結婚時是否為未成年人→甲 18 歲、乙 16 歲均未成年；要件二，有無法定代理人同意→無；要件三，撤銷權行使期間→結婚後已逾一年；效果，依《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不得請求撤銷。\n【記憶點】未成年人結婚要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有六個月與一年兩道閘門。","【要件拆解】婚姻的撤銷必須同時檢查撤銷原因與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兩者缺一不可。就撤銷原因，《民法》第 981 條所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一項成立要件的欠缺；就期間，《民法》第 990 條但書並列三種阻卻事由：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結婚後已逾一年、以及已懷胎。三者任居其一，法定代理人即不得請求撤銷。本題只給了結婚後一年這一個時間點，命題者要考的正是前面兩個期間中的哪一個先到。\n【形式要件的檢查】《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題甲乙作成結婚證書、有二名年滿 20 歲之學長簽名見證、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形式要件完備，因此婚姻有效成立，只是附有得撤銷的瑕疵。若形式要件欠缺，問題就變成婚姻不成立，而非撤銷。\n【易混淆條文並列】撤銷婚姻的規定在民法親屬編中依事由分列數條，各有不同的期間設計。《民法》第 989 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該條處理的是未達法定婚齡，其阻卻事由是已達年齡或已懷胎，並無期間的限制。《民法》第 99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96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第 997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四條並列可以看出，期間長短與起算點各不相同，是本考點最常出題的地方。\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以乙已懷胎、或丙在結婚後第十個月才知悉等事實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兩個期間各自的起算與屆滿。\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7",37,"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38",38,"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3",33,"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1000 萬元，若甲死亡，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39",39,"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74,1789445439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