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37",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7,"single","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A":16,"B":17,"C":18,"D":19},"有理，丙與丁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有理，丙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無理，丙丁非親屬，不在禁婚範圍","無理，丙丁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姻親關係的範圍，以及禁婚親屬的判斷。\n【正解理由】丙為甲之父，丁為乙之母，甲乙為夫妻。《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該條把姻親限定為三類，逐一檢視可知：丁不是丙之血親的配偶，不是丙之配偶的血親，也不是丙之配偶之血親的配偶。丙與丁之間既無血緣關係，又不合於上開三類姻親，二人彼此並非親屬，自不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所定禁婚親屬之列，戊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並無理由，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丙與丁依《民法》第 969 條既非血親亦非姻親，本項稱二人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並不正確。\n(B)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並就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設有但書。丙與丁之間並無血緣，不是旁系血親，本項所指的禁婚事由不存在。\n(C) 丙與丁依《民法》第 969 條既非血親亦非姻親，不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所定禁婚親屬範圍之內，得以結婚，本項正確。\n(D) 本項結論雖然相同，但所持理由不當。《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不得結婚之親屬為：「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輩分相同是該款但書就收養情形所設的例外，可見輩分相同並不當然得以結婚。\n【涵攝步驟】要件一，丙丁間有無血親關係→無；要件二，是否合於《民法》第 969 條三類姻親之一→均不合；效果，二人非親屬，不受《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之限制。\n【記憶點】兩位親家之間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民法》第 969 條所定三類姻親之內，故非親屬。","【要件拆解】判斷能否結婚，第一步永遠是確定當事人之間有無親屬關係，第二步才是查禁婚範圍。就第一步，《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9 條則把姻親限定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類。本題丙與丁分別是甲與乙的父母，二人各自與對方的子女成立姻親關係，但彼此之間並不因子女結婚而成為親屬，這是常見的直覺陷阱。\n【禁婚範圍的三款結構】《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但書，把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排除於禁婚之外。《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可見直系的限制具有終身性，不因姻親關係或收養關係消滅而解除，這一點常被單獨命題。\n【易混淆條文並列】結婚的其他實質障礙尚有兩條可資對照。《民法》第 984 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該條的限制是暫時性的，且設有同意的但書。《民法》第 985 條第 1 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法》第 985 條第 2 項規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該條處理的是重婚禁止。三組規定分別對應親屬關係、監護關係與既有婚姻，構成結婚障礙的完整圖像。\n【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表兄弟姊妹、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消滅後再婚等事實出題，重點都在先定性親屬關係，再套禁婚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36",36,"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8",38,"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39",39,"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4",34,"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0",40,"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