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3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38,"single","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A":16,"B":17,"C":18,"D":19},"扶養費之給付","遺產酌給請求權","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中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的事項，與由法院酌定或當事人協議的事項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該條明文將酌給遺產的數額交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是民法中少數仍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的事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由親屬會議決定的是扶養之方法，該條但書已把扶養費之給付改由法院定之，本項所指的扶養費之給付並非親屬會議酌定。\n(B)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依《民法》第 1149 條由親屬會議酌給，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104 條規定：「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並非親屬會議。\n(D) 《民法》第 1211-1 條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其數額先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亦非親屬會議。\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要件二，酌給的機關→依《民法》第 1149 條為親屬會議；效果，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n【記憶點】報酬類的數額幾乎都交給法院，只有遺產酌給留給親屬會議。","【要件拆解】《民法》第 1149 條的要件有二：其一為請求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強調的是繼續性的扶養事實而非法定扶養義務；其二為酌給的機關是親屬會議，酌給的標準是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這條規定的功能在於填補法定繼承制度的缺口，使長期受被繼承人扶養而無繼承權的人不致頓失所依，因此性質上帶有社會保障的色彩，立法上才交由熟悉家族情況的親屬會議決定。\n【親屬會議的運作】《民法》第 1129 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可見親屬會議並非常設機關，而是遇有法定事項時才召集。民法中應由親屬會議處理的事項近年逐次減少，多數已改由法院決定，這正是本題四個選項要對照的立法趨勢。\n【由法院決定的三組報酬並列】《民法》第 1104 條所定的監護人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民法》第 1211-1 條所定的遺囑執行人報酬，數額先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民法》第 1183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三條並列可見，監護人與遺產管理人的報酬純由法院酌定，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則先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始由法院酌定；只有遺產酌給留在親屬會議。至於扶養，《民法》第 1120 條的本文與但書切成兩半：方法歸親屬會議，費用歸法院。\n【條文沿革的方向】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歷次修正的一貫方向，是把原本交由親屬會議決定的事項逐步移轉給法院，理由在於親屬會議召集不易、成員未必中立，而法院有程序保障。理解這個方向，遇到沒背過的條文時也能大致推出決定機關。\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親屬會議的組織與人數、決議方法，或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拋棄繼承等事項來測驗哪些事仍屬親屬會議之權限。作答時掌握報酬歸法院、酌給歸親屬會議這一組對照即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37",37,"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有理否？",{"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39",39,"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6",36,"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40",40,"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5",35,"下列親屬間，何者不得成立收養關係？",{"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1",41,"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婚後，極力鼓勵喪偶之甲父丙與乙母丁再婚，友人戊卻告知丙與丁不能結婚，…",{"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