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4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1,"single","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A":16,"B":17,"C":18,"D":19},"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證人與主債務訴訟的關係，包含訴訟參加、訴訟告知，以及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主觀範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丙是保證人，既非本訴訟的當事人，也不是訴訟繫屬後的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甲、乙間的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丙，甲縱使對乙執行無效果，仍須另行對丙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的參加要件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既判力是否及於該第三人；丙的保證責任以主債務存否為前提，本訴訟勝敗直接影響丙，本項所稱不得參加與非利害關係人兩個主張均不能成立。\n(B) 追加他人為共同被告所須具備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各款所定的情形，被追加之人的同意不在其中，本項欠缺依據。\n(C) 本項所述在對乙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逕以該判決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定主觀範圍的結果，為正確選項。\n(D) 《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告知訴訟只使受告知人取得參加的機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參加是第三人得為的訴訟行為，條文並未限制受告知人只能輔助告知的一造，本項欠缺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丙非當事人；要件二，是否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丙的保證債務非自乙受讓，非繼受人；效果，甲不得逕以對乙之判決對丙聲請強制執行。\n【記憶點】保證人有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卻不因此被主債務訴訟的判決拘束，兩件事要分開記。","【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把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分成三組：當事人、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保證人不落在任何一組。命題者先讓乙抗辯借款已由丙清償，使丙看起來與本案關係密切，再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有利害關係誤讀成受判決拘束，陷阱就設在這裡。\n【條文對照】與第三人進入訴訟有關的下列三條規定，各有各的要件，只能並列不能互推。其一，《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其二，《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其三，《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這三條都是讓第三人有機會進入訴訟，沒有一條把判決效力擴張到第三人。\n【共同訴訟的要件】就選項 B，《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規定：「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該條第 1 款、第 2 款所列的是訴訟標的的關聯性；第 3 款除同種類的權利義務與同種類的原因外，另以但書設下被告住所或共同管轄法院的管轄限制，那一句是管轄的要件，不是訴訟標的的關聯性。不論哪一款，條文都沒有把被追加人的同意設為要件。\n【實體法的位置】《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 74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前者是先訴抗辯權，後者列出保證人不得主張該權利的三種情形。實體法上先訴抗辯權的有無，與程序法上判決效力所及的範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問題，不可互相代替。\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受告知人未參加時是否受參加效拘束，或改問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差別，也常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合併出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40",40,"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42",42,"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39",39,"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43",43,"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38",38,"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4",44,"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74,1789445439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