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42",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2,"single","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景點因口角紛爭，共同毆傷丁（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在旅遊行程中，甲另向戊（住所在高雄市）購買坐落在澎湖縣某島之土地一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丁得向澎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此，澎湖地方法院屬有管轄權之法院","甲依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戊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澎湖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甲、乙、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此一訴訟","丁依據侵權行為起訴並列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時，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併存時管轄權是否排他，以及共同訴訟的管轄集中。\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甲、乙、丙共同毆傷丁的行為地在澎湖，澎湖地方法院即因侵權行為地而有管轄權，不因被告乙的住所在臺中而被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並把管轄併存時的選擇權配置給原告，丁得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也得向澎湖地方法院起訴。本項卻寫成僅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把併存的管轄說成排他，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丁單獨對甲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得由行為地即澎湖之法院管轄，本項敘述正確。\n(B) 甲依買賣契約請求戊移轉坐落澎湖之土地所有權，屬因不動產涉訟，其管轄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土地所在地既在澎湖，澎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項敘述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數被告有共同管轄法院時由該法院管轄；丁列甲、乙、丙為共同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澎湖正是三人共同的侵權行為地法院，本項敘述正確。\n(D) 本項排除了澎湖地方法院的管轄權，與《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2 條不合，為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類型→因侵權行為涉訟；要件二，行為地→澎湖；要件三，被告住所地→臺中；效果，兩法院俱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由原告選擇。\n【記憶點】特別審判籍是加上去的，不是換過去的；併存時選擇權在原告手上。","【要件拆解】管轄的判斷分兩步：先問有沒有普通審判籍，再問有沒有特別審判籍。除專屬管轄外，兩者併存時不生互相排除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條文用的是得由，是在被告住所地之外再開一個法院給原告選，而不是把住所地法院換掉。\n【同條的其餘各項】《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三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處理侵權行為管轄的一貫方式，都是就損害發生的具體地點增設可供選擇的法院。\n【共同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條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讓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書則在有共同管轄法院時把管轄集中到該法院。本題三名共同被告的侵權行為地同為澎湖，正落在但書所定的情形，這是選項 C 成立的理由。\n【選擇權的歸屬】《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條文把選擇權明確配置給原告，法院不得以另有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為由拒絕審理，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把這個選擇權取消掉。\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或改成被告住所地與債務履行地併存，判斷順序仍然是先定訴訟類型、再找特別審判籍、最後確認有無專屬管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41",41,"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43",43,"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40",40,"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44",44,"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39",39,"下列敘述之制度，何者無關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45",45,"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74,1789445439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