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43",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3,"single","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丙、丁及戊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就本件訴訟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裁判費之徵收以 2000 萬元為準","裁判費之徵收以 400 萬元為準","法院判決原物分割時，應受原告訴之聲明所定分割方法之拘束","法院為原物分割判決時，一律不得依職權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繼續保持共有關係","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分割共有物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以及法院為原物分割時的裁量權限。\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該條把核定基準定在原告因分割所受的利益，而不是共有物的全部價額。甲的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一，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因分割所受利益即為其中的五分之一，也就是 400 萬元，裁判費即以 400 萬元為準徵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項以共有物全部的 2000 萬元為徵收基準，把《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所定的原告受益額放大成共有物全額，並不正確。\n(B) 本項以 400 萬元為徵收基準，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所定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正確選項。\n(C)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在協議不成時，把分割方法的決定交由法院命為該項各款所定之分配，法院並不受原告聲明所定分割方法的拘束，本項敘述錯誤。\n(D) 《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該項明文允許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本項所稱一律不得，與條文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類型→分割共有物之訴；要件二，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要件三，起訴時交易價額→2000 萬元；效果，訴訟標的價額為 400 萬元。\n【記憶點】分割共有物的裁判費看的是原告那一份，不是整塊地。","【要件拆解】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有一般與特別兩層。一般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第 2 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特別規定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之訴的特別之處在於，原告取得的利益只有自己那一份應有部分所對應的價值，所以核定基準不是共有物的全部交易價額。\n【分割方法的層次】《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以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第一層。協議不成時進入第二層，《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該項柱句把決定權交給法院，兩款分別是原物分配與變賣或部分變賣。第三層是補充規定，《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就未受分配者設有金錢補償，《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n【易混淆之處】《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得否請求分割及不分割期限，與分割方法如何決定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可互相援引。裁判費的核定與分割方法的決定同樣要分開：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1 條看原告的受益額，後者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由法院裁量，兩者各有各的條文，考題最愛把它們放在同一題裡測驗考生會不會混用。\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裁判費由誰負擔、變賣時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或改成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的當事人適格；核定基準的判斷方式則不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42",42,"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44",44,"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41",41,"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45",45,"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40",40,"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6",4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