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4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4,"single","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以利法院發現真實","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就通常訴訟事件為判決後，第二審法院應一律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者，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第一審法院","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法院分別受管轄權瑕疵、程序種類誤用與新攻擊防禦方法限制三組規定的拘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先立下原則：第一審有無管轄權，第二審不得以之作為廢棄原判決的理由；但書再把違背專屬管轄留為唯一的例外。本項的敘述正是本文與但書合起來的內容，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本文及但書的內容相符，為正確選項。\n(B)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的原則是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該項但書所列的例外並須依同條第 2 項釋明，本項把它寫成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自由提出，與該項本文相反。\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第一審就通常訴訟事件行簡易程序時，當事人得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並視為已有合意，此時即無廢棄發回可言，本項所稱一律廢棄發回，把範圍寫得過寬。\n(D) 《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該項明文禁止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行通常訴訟程序為由廢棄原判決，本項所稱應廢棄發回，與條文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第一審有無管轄權之瑕疵→有；要件二，該瑕疵是否違背專屬管轄→否；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本文，第二審不得以之廢棄原判決。\n【記憶點】管轄瑕疵只有專屬管轄撼動得了第二審判決，程序種類誤用則各有明文，不能一律發回。","【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條把第二審法院綁起來的規定。第一組是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2 項規定：「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二組是程序種類的誤用，《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n【新攻擊防禦方法的完整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原則是不得提出，但書則列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三項合起來才是完整的失權規定，只讀本文或只讀但書都會失真。\n【簡易程序的合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前者是明示合意，後者是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所生的擬制合意，這是選項 C 不能寫成一律發回的原因。\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第二審得否以第一審未行言詞辯論為由發回，或改問簡易事件誤行通常程序時第二審應適用何種程序；判斷方式都是先確認瑕疵屬於哪一組，再去找該組的明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43",43,"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45",45,"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42",42,"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46",4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41",41,"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7",47,"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