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45",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5,"single","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理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在小額事件之上訴審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法院應一律使兩造當事人行言詞辯論後始得為本案判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訴訟事件上訴審的上訴審級、上訴理由限制，以及第二審程序的禁止與簡化。\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1 項定的是上訴審級為管轄地方法院的合議庭，第 2 項定的是上訴理由僅限於違背法令，本項把這兩層合起來敘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小額程序的適用門檻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是十萬元以下，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就上訴僅規定審級；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以五萬元作為得否上訴之門檻的規定，本項敘述錯誤。\n(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相符，為正確選項。\n(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該條就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全面禁止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並未保留基礎事實同一的例外，本項敘述錯誤。\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小額程序的第二審判決在該條所列情形下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項所稱應一律行言詞辯論，與條文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件種類→小額事件；要件二，不服的對象→第一審裁判；要件三，上訴理由→須為違背法令；效果，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或抗告。\n【記憶點】小額上訴是地院合議庭加上違背法令兩道門，第二審則不准變更追加、也不必然開庭。","【要件拆解】小額程序的入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條另設合意適用的擴張，《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入口既然已用金額劃線，上訴審就不再重複用金額設門檻，而是改用審級與上訴理由兩項限制，這是選項 A 錯誤的根源。\n【上訴審的兩道門】《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這是審級的門；《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這是上訴理由的門。與簡易程序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兩者的上訴審級寫法一致，差別在小額程序另加了違背法令的限制。\n【第二審程序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6-27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436-29 條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一、經兩造同意者。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三條合起來構成小額第二審的簡化架構。\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小額事件得否為一部請求、上訴審得否命補正上訴理由，或改問應適用通常程序而誤行小額程序時第二審如何處理；記憶時把入口、上訴、第二審三段分開背最不容易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44",44,"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46",4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43",43,"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47",47,"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42",42,"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48",48,"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