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4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8,"single","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舉證責任之分配係在本案審理程序經調查證據完畢後為之，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當事人不得以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錯誤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家事訴訟事件之審理，並無分配舉證責任之問題","於確認某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兩造爭執買賣契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時，原告應就有該項通謀之事實負舉證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以及爭點整理、第三審上訴理由與家事訴訟事件的相關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使買賣契約歸於無效的要件事實，原告既然以該事實作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的請求原因，主張該事實存在的一方即為原告，就此負舉證責任的自然也是原告。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在調查證據前即負有曉諭爭點的義務，本項所稱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與該項不合。\n(B)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法院適用法規的問題，其分配有誤即屬違背法令，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項敘述錯誤。\n(C) 《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既準用民事訴訟法，自有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本項敘述錯誤。\n(D) 本項由主張通謀虛偽之原告負舉證責任，與《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事實的歸屬相符，為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訴訟類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要件二，爭執的要件事實→買賣契約是否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要件三，主張該事實者→原告；效果，原告就通謀之事實負舉證責任。\n【記憶點】誰主張讓法律行為無效的那個事實，誰就要把它證出來。","【要件拆解】舉證責任的分配要先把待證事實歸類，再問誰主張。本題的待證事實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本文的效果是意思表示無效，但書則保護善意第三人。原告既以無效為其請求所憑，通謀之事實就是使他的請求成立的要件事實。\n【易混淆之處】《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錯誤的效果是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主張者與待證事實也隨之不同。把通謀虛偽與意思表示錯誤放在一起比較，可以看出兩條各自要證的事實並不相同，不可互相套用。\n【程序法上的三個對照】其一，《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其二，《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三，《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三條分別回應選項 A、B、C，都可以直接從條文文義讀出結論。\n【誠實的界線】本題結論所依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明文並未出現在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因此本題以《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要件結構為說明基礎；考生作答時仍應回到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消極確認之訴由誰先舉證，或改成主張隱藏行為時的舉證分配，判斷順序都是先定要件事實再定主張之人。也常把爭點整理與失權效放進同一題，測驗考生會不會把闡明義務的時點記成調查證據之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47",47,"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49",49,"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46",4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50",50,"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45",45,"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51",51,"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4,178944543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