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49",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49,"single","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法院對於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通知時，應於每次期日將本訴訟進行之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受訴訟告知之第三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本訴訟","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參與訴訟的三種管道，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以及訴訟標的移轉時的通知義務。\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該項的法律效果用的是法院得通知，通知的時點是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相當時期，而不是每次期日都要通知，通知的內容也是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本項把得改寫成應，又把一次的相當時期改寫成每次期日，兩處都與該項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本項敘述與該項相符，並無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本項敘述與該項相符，並無錯誤。\n(C)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所定的通知時期與方式不合，為錯誤選項。\n(D)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既是第三人得為的訴訟行為，受告知人自得決定是否參與本訴訟，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第三人與訴訟結果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有；要件二，通知的發動者→法院；要件三，通知的時期→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一次為之；效果，法院得為通知，非於每次期日通知。\n【記憶點】法院職權通知是得為之、一次通知進行程度，不是每次開庭都寄一份。","【要件拆解】第三人進入訴訟的管道有三條，發動者各不相同。第一種由當事人發動，《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第二種由法院發動，《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第三種則是第三人自己發動，《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n【法院通知的後續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可以看出該條給受通知人的是閱卷與參加的機會，而不是把他拉進訴訟；這也說明為什麼第 1 項用的是得而不是應。\n【訴訟標的移轉的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第 1 項是當事人恆定，第 4 項才是法院的通知義務，兩項要分開讀：移轉不影響訴訟，但法院知悉時應以書面通知受移轉人。\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受告知人不參加時的參加效、或改問承當訴訟的要件，也常與既判力主觀範圍合併出題。作答時可以先問這個通知或參加是誰發動的，再去找對應的條文，四個選項通常剛好各占一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48",48,"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50",50,"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47",47,"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51",51,"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46",4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52",52,"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