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5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51,"single","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聲明所用之證據，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聲明證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故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整理爭點","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縱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亦應調查","為迅速發現真實，並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法院訊問證人或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聲明證據的時期、調查證據前的爭點曉諭、法院對聲明證據的調查義務及其但書，以及集中訊問。\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該條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課予法院調查義務，但書則把法院認為不必要的證據排除在調查義務之外。本項只取本文而把但書刪掉，寫成縱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亦應調查，正好與但書相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第 2 項規定：「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應聲明所用之證據，而聲明的時期並不以言詞辯論期日為限，本項敘述正確。\n(B)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該項明定曉諭爭點的時點在調查證據之前，本項敘述正確。\n(C) 本項刪去《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但書，為錯誤選項。\n(D)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該項明定集中訊問，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當事人有無聲明證據→有；要件二，法院是否認為該證據必要→認為不必要；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但書不在調查義務之列，故不得謂縱認不必要亦應調查。\n【記憶點】法院對聲明的證據原則上要查，但認為不必要的那一部分是但書留給法院的空間。","【要件拆解】本題四個選項對應證據調查程序的四個節點。第一個節點是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規定：「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第 2 項規定：「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第二個節點是調查前的爭點整理，《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n【調查義務的本文與但書】《民事訴訟法》第 286 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本文與但書必須合著讀：本文是原則，法院對當事人聲明的證據應為調查；但書則是例外，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命題者最常用的手法就是把但書刪掉，讓原則看起來像是絕對的義務，本題選項 C 正是這種寫法。\n【集中審理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前者是訊問的集中化，後者是調查結果要讓當事人辯論，兩者一起構成調查證據的收尾程序。\n【失權與集中審理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68-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爭點的整理與協議，一方面讓法院知道哪些證據有調查必要，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受自己協議結果的拘束，這是選項 B 所稱先整理爭點再調查證據的制度理由。\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法院不調查證據是否構成違背法令，或改問未於準備程序聲明證據的失權效果；判斷方式都是先確認落在哪一個節點，再看該節點的條文有沒有但書，尤其要留意本文與但書被拆開來單獨出題的情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50",50,"下列何者不受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52",52,"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49",49,"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53",53,"下列何者選項之敘述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①請求公害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②請求調整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48",48,"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54",54,"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74,1789445439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