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57",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57,"single","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 70 萬元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程序利益，如判決其敗訴，其不再上訴云云，則甲於上訴期間內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在乙就敗訴之 30 萬元部分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情形，甲如捨棄上訴權，應得乙之同意始發生效力","甲合法捨棄上訴權後，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前，仍得提起上訴，此時應視為其撤回為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以保障甲之訴訟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捨棄上訴權的時期與方式，以及判決確定時點與捨棄上訴權的關係。\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該項把確定時點定在上訴期間屆滿時，捨棄上訴權本身不是條文所定的確定時點；何況乙就其敗訴的 30 萬元部分已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依該項但書即阻其確定。甲敗訴的 70 萬元部分自不會在甲捨棄上訴權時就告確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判決既已宣示，甲於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再上訴，即生捨棄上訴權的效力，其上訴權因而消滅，本項所稱仍得提起上訴，並不正確。\n(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所定的確定時點相符，為正確選項。\n(C)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該項所定的是言詞捨棄的記載與送達，並未以他造同意為要件；相對地，《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但書在需要他造同意時即明文寫出，本項所稱應得乙之同意，並不正確。\n(D) 甲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捨棄上訴權，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捨棄上訴權得撤回或視為撤回之規定，本項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有無捨棄上訴權→有；要件二，捨棄是否為條文所定之判決確定時點→否，條文所定為上訴期間屆滿時；要件三，乙有無於上訴期間內合法上訴→有；效果，甲敗訴部分未於捨棄時確定。\n【記憶點】捨棄上訴權讓你不能上訴，但判決什麼時候確定仍要看《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要件拆解】本題要把兩件事分開：一件是當事人還能不能上訴，另一件是判決什麼時候確定。前者看《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1 項：「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的時點以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為起點，甲在宣示後送達前為之，時點上並無問題。後者看《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第 1 項：「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條文把確定時點寫死在上訴期間屆滿時，並以合法之上訴為阻卻事由。\n【方式與同意的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該項處理的是言詞捨棄的記載與送達，整條都沒有把他造的同意設為要件。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立法者在需要他造同意時是會明文寫出來的，這正是選項 C 不能成立的理由。\n【上訴期間的計算】《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該條本文是二十日的不變期間，但書則使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仍為有效，可見在送達之前，當事人的上訴權與捨棄權都已經可以行使。\n【附帶上訴的緩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曾捨棄上訴權的當事人仍得為附帶上訴，可見捨棄上訴權消滅的只是獨立上訴的權能，不是當事人在他造上訴後全部的攻防手段。\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問捨棄上訴權後得否為附帶上訴、一部捨棄的效力範圍，或改問撤回上訴與捨棄上訴權的差別；判斷時務必先分清楚問的是上訴權的存否，還是判決的確定時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56",56,"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58",58,"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55",55,"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59",59,"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54",54,"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60",6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74,178944543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