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1-05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58,"single","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上訴不合法的補正與駁回程序，以及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的處理。\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原第一審法院既已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即得不再行第 1 項但書之程序，逕依第 1 項本文裁定駁回上訴，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不適用同條第 2 項的命補正與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審判長是得定期間命提出理由書，未提出的效果依同條第 5 項是得準用第 447 條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並非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項不正確。\n(B) 本項與《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相符，為正確選項。\n(C) 《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該項課予審判長曉諭敘明或補充之義務，文義未以審級為限，本項所稱第二審不得曉諭，與該項不合。\n(D) 《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理由不當而結論正當時上訴仍為無理由，本項所稱應廢棄原判決，與該項相反。\n【涵攝步驟】要件一，上訴是否不合法→是；要件二，該情形是否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是；要件三，是否補正→否；效果，第二審法院得不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補正機會給一次就夠，第一審給過了第二審不必再給。","【要件拆解】第二審上訴的合法性審查分成兩層，第一層在原第一審法院，第二層在第二審法院。第一層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層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與《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 2 項的作用就是避免補正機會的重複給予。\n【上訴理由的特別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3 項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上訴理由的欠缺被明文排除在補正與駁回的機制之外，改由《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處理：「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而未提出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條文給的是失權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不是裁定駁回，這是選項 A 錯誤的關鍵。\n【上訴有無理由的判斷】《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第 2 項是結論正當即維持的規定，選項 D 恰好把它寫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5-s0201-057",57,"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1-059",59,"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56",56,"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60",6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55",55,"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61",6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id":44,"number":45,"stem":69},"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id":48,"number":49,"stem":71},"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74,178944543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