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1-06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1,"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屢屢當場發生口角、相互辱罵。嗣甲認為其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兩人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下稱離婚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嘉義地方法院就此離婚事件有管轄權","乙有意主張其於過去二年間為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時，縱使經兩造合意亦不得請求法院合併於離婚事件為審理裁判","在離婚事件之本案審理過程，法院經調查證據並使兩造辯論後，形成心證認為甲與乙之婚姻有無效之事實時，得直接判決確認甲與乙之婚姻為無效","於離婚事件審理中，乙另請求甲自離婚之裁判確定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 5,000元，法院經審理後，形成心證認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10,000 元，始能達成扶養之目的時，應先經乙變更其聲明之意旨，否則法院不得以該心證為基礎下該項內容之裁判","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事件之管轄，以及離婚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請求。\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離婚事件。」離婚事件屬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本項所涉之離婚事件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定有明文；依該法所定連結因素之一，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亦有管轄權。甲租屋居住於嘉義市，其據以請求離婚之爭吵辱罵亦發生於該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嘉義市既為甲之居所地，其所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復發生於該地，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項正確。\n(B) 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之償還請求與離婚事件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得合併請求，本項稱縱經合意亦不得合併審理，錯誤。\n(C) 《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甲聲明者為判決離婚，法院縱形成婚姻無效之心證，亦不得逕以判決確認婚姻無效，本項錯誤。\n(D) 《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法院既不受聲明拘束，即無先命乙變更聲明之必要，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事件類型：甲訴請判決離婚，屬乙類家事訴訟事件。要件二管轄連結：甲之居所地與辱罵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在嘉義市。要件三基礎事實相牽連：代墊家庭生活費用與同一婚姻關係同源。要件四聲明拘束：扶養費之給付方法不受聲明拘束。\n【記憶點】婚姻事件的管轄不是只看夫妻住所地，原因事實發生地的夫或妻居所地法院也是連結因素之一。","家事事件法把家事事件分成甲乙丙丁戊五類，分類決定程序法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甲類事件的性質是身分關係不容當事人任意處分，離婚事件則列於同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而屬乙類。本題選項 (C) 的陷阱就架在這個分類上：確認婚姻無效與判決離婚的訴訟標的不同，法院不能因為審理中形成婚姻無效之心證，就把原告未聲明的甲類事件一併判掉。\n要件拆解上，合併請求的門檻是基礎事實相牽連。《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可見立法者把合併的時點拉得很寬，目的在統合處理同一婚姻關係所生的紛爭。與之配套的是《家事事件法》第 4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合併審理是原則，選項 (B) 把它寫成禁止，方向恰好相反。\n與扶養費有關的部分要注意程序上的兩層。《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而《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固然要把金額、期間與給付方法表明清楚，那是聲請人的表明義務；到了法院裁判的階段，《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已明白排除聲明的拘束力。選項 (D) 把聲請人的表明義務誤讀成法院不得逾越聲請人所寫的數額，是兩個層次的混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住所設在甲地、原因事實發生在乙地、被告居所在丙地，再問哪一個法院有管轄權；或者把合併請求換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的合併搞混。作答時把事件分類、管轄連結因素與合併請求三件事分開處理，是最省力的順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60",6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62",62,"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59",59,"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63",6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58",58,"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45,"number":46,"stem":7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id":49,"number":50,"stem":72},"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74,178944543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