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201-062",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2,"single","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記為乙之胞兄丙所有，為保全該土地所有權之塗銷登記請求，聲請法院准為假處分，禁止丙就 A 地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經管轄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假處分，丙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復以該本案尚未繫屬為由，另聲請法院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法院裁定限期命甲起訴。以下各項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丙既已合法提起抗告，為保障丙之合法權益，於該假處分裁定確定前，甲尚不得聲請執行該假處分 ②丙依法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准許，則無論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僅須依該裁定意旨為甲如數提供擔保後，即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③丙以甲未遵法院限期起訴命令為由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倘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無論該撤銷裁定是否已確定，丙均得聲請撤銷原來假處分之執行 ④甲倘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而經法院裁定撤銷假處分確定，應賠償丙因假處分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A":16,"B":17,"C":18,"D":19},"②④","②③","①④","②③④","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處分裁定何時可以執行、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以及未遵限期起訴而撤銷保全裁定之賠償責任。\n【正解理由】假處分之程序，除該節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可見保全裁定不待確定即得聲請執行，敘述①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甲未遵限期起訴命令致假處分裁定經撤銷確定，敘述④正確；敘述②依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規定亦屬正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項為②④之組合，二者均正確，本項正確。\n(B) 本項含敘述③。本件之撤銷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所為，不在同法第 530 條第 2 項「前項」所定之準用射程內，本項錯誤。\n(C) 本項含敘述①。丙提起抗告不影響甲聲請執行假處分，本項錯誤。\n(D) 本項含敘述③，理由同 (B)，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全裁定之執行：丙已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4 項，已實施之執行程序不受影響，甲得聲請執行。要件二供擔保撤銷：丙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2 項聲請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提供擔保即可聲請撤銷執行。要件三撤銷之原因：甲未遵《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之限期起訴命令。要件四賠償責任：撤銷裁定確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甲應賠償丙。\n【記憶點】抗告不影響已實施的保全執行；而兩種撤銷的效力發生時點不同，那正是敘述②與③的分水嶺。","保全程序的三個時點必須分開記：裁定作成、裁定確定、執行實施。《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抗告本身並不使已經實施的執行程序失其效力，這是同條第 4 項寫死的結果；債務人真正的救濟途徑是供擔保撤銷或聲請撤銷保全裁定，而不是主張債權人在裁定確定前不得聲請執行。\n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種撤銷放在一起考。第一種是供擔保撤銷。《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1 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第 2 項規定：「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這是假處分特有的規定；債務人依裁定意旨提出擔保，假處分的保全目的即由擔保取代。第二種是未遵限期起訴而撤銷。《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n兩種撤銷的效力發生時點不同，這正是敘述②與③的分水嶺。《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2 項規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該項所準用者，以其前項所定之撤銷為限；依同法第 529 條第 4 項所為之撤銷不在其內，而《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亦把「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與「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分列。至於敘述④的賠償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的設計，債權人縱無故意過失，仍應就保全所生損害負責，這一點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不同，是本條最常被命題的地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撤銷的原因換成假扣押原因消滅或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再問賠償責任的範圍；也常見把限期起訴命令與支付命令、調解聲請並列，測驗考生記不記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那幾種程序。就撤銷裁定何時可以據以撤銷執行一節，實務見解的比重高於條文字面，作答時宜回到條文所定的抗告與確定結構去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201-061",6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201-063",6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201-060",6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201-059",59,"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46,"number":47,"stem":7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id":50,"number":51,"stem":7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74,1789445439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