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201-063",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3,"multiple","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乙聲請法院撤銷時，法院應以暴利為由，以判決撤銷該買賣契約，或將價金減少","該買賣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應支付約定價金於原告甲時，法院應以情事變更為由，減少價金","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因屬權利濫用，法院據此應減少價金，甚或命免支付","AB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價金偏高時，法院可否逕以暴利、公序良俗、情事變更或權利濫用調整買賣契約。\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高低屬當事人約定範圍，甲乙既互相同意，買賣契約有效成立，甲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有理由，(D) 正確；其餘四項均錯誤。故選 ABCE。\n【逐項排除】\n(A) 暴利行為之撤銷或減輕給付，須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並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題示僅有價金二倍，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B) 價金高於市價屬契約自由之範圍，尚難逕認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C)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該項以契約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並經當事人聲請為前提，本題價金自始即約定為二倍，本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345 條，買賣契約既已有效成立，甲得請求乙支付約定價金，本項正確。\n(E) 權利濫用之禁止在於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並非授權法院減少價金，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契約成立：甲乙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符合《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要件二價金約定：市價二倍係雙方合意之內容。要件三情事變更：本題價金自始即為二倍，欠缺《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所定嗣後之變更。要件四救濟途徑：暴利與權利濫用各有其要件。\n【記憶點】價金貴不等於契約有瑕疵，要調整價金得先找到有要件、有聲請主體的規定。","買賣是諾成、不要式的契約，這是《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寫死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不以價金相當於市價為要件。契約自由包含決定給付內容的自由，因此價金是市價的二倍，本身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這是本題的出發點，也是唯一沒有被出題者挑戰的一點。\n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四種可能推翻或調整契約的制度並列，逐一設陷。第一是暴利行為，它的重心不在價金客觀上偏高，而在相對人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狀，並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選項 (A) 只給了價金二倍這一個事實，連主觀情狀都沒有提到，卻要求法院應予撤銷或減少價金，把裁量寫成義務。第二是公序良俗，選項 (B) 把價格偏高直接等同於背俗，忽略了背俗的審查對象是法律行為的內容與目的整體。第三是情事變更。《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以契約成立後之情事變更為要件，可見該條的射程是給付內容因嗣後變動而顯失公平；同法第 227-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與訂約時價金即偏高的情形不同；選項 (C) 更把當事人聲請寫成法院應主動為之。第四是權利濫用，選項 (E) 把它當成減價的直接依據，混淆了權利行使的界限與契約內容的調整。\n易混淆的條文對照，是買賣瑕疵擔保的減價請求。《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該條與本題並列時最容易被誤用：減少價金的請求權人是買受人，前提是物有瑕疵，而不是價金偏高。本題腳踏車 A 並無瑕疵，乙不能援用該條；把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減價設有明確的要件，不是一般性的公平調整條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換成借貸利息過高（此時走利率上限的規定）、換成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或在題幹補上一方急迫的情狀而測驗暴利行為的要件是否具備。作答時先確認契約有效成立，再逐一檢查每個調整制度自己的要件與行使方式，方向就不會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201-062",62,"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201-061",6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201-060",60,"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id":50,"number":51,"stem":73},"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74,1789445439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