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4":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5-s0201-06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4,"multiple","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記載甲向乙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預扣利息、約定利率上限之效果，以及消費借貸之成立。\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條所生之效果是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而非約定無效，(C) 錯誤。又消費借貸以借貸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E) 稱諾成契約亦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故選 CE。\n【逐項排除】\n(A) 預扣之 300 萬元既未實際交付甲，該部分未成立消費借貸，乙就此不生返還請求權，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B) 《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本件約定利率為 30%，借據所載不得期前清償之約款，依同法第 204 條第 2 項不生效力，本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205 條，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該約定並非無效；債務人任意給付而經受領者，實務見解認為不得請求返還，本項錯誤。\n(D) 乙預扣第一年利息，係以折扣方法取得約定利息以外之利益，違反巧取利益之禁止，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E) 消費借貸以借貸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非諾成契約，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交付：乙實際交付 700 萬元，成立消費借貸之範圍以此為準。要件二利率上限：約定利率 30%，超過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請求權。要件三期前清償：利率逾 12%，經一年後依《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得隨時清償並預告。要件四約款效力：不得期前清償之約款依同條第 2 項不生效力。\n【記憶點】利率超過上限的效果是超過部分沒有請求權，不是整個約定無效。","利息在民法債編通則裡是由一組條文分工處理的。《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這是法定利率；《民法》第 204 條第 1 項處理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時債務人的期前清償權；《民法》第 205 條則設下約定利率的上限。三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高利貸採取的是分層處理：逾 12% 給債務人一個退場的權利，超過 20% 則使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喪失請求權。\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在 (C)。《民法》第 205 條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這在體系上被通說理解為自然債務：債權關係並非無效，債務人自願給付而經債權人受領者，債權人的保有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成立不當得利。選項把無請求權寫成無效，再從無效推出不當得利，是一條看似順暢但每一步都偏離條文的推論。第二個陷阱在 (E)。消費借貸的成立以借貸物之交付為要件，因此乙雖書立借據記載 1000 萬元，實際交付者為 700 萬元，成立消費借貸的範圍即以 700 萬元為準，這也正是 (A) 之所以正確的理由。\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複利的限制。《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該條管的是利息變成本金，與本題的預扣利息方向相反：預扣是把未到期的利息從本金先扣下來，滾入原本則是把已遲付的利息加到本金上。兩者都會使債務人實際負擔高於表面利率，命題者常把它們排在同一題裡。另可對照《民法》第 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返還的客體是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借用物的數量正是實際交付的那個數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利率改成 18% 而只考期前清償、或把預扣改成收取手續費與服務費而考巧取利益之禁止。作答時先把實際交付的金額定下來，再處理利率上限與期前清償，順序顛倒容易算錯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33],"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201-063",6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201-062",62,"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201-061",6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id":51,"number":52,"stem":74},"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74,1789445439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