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201-065",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5,"multiple","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甲受丁請求清償時，得以丙對丁之 5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乙與丁間確認連帶債務不存在之訴訟，乙勝訴確定時，判決結果對甲、丙亦生效力","丙對丁之請求為「承認」時，其中斷時效之效力亦及於甲、乙","僅乙對丁之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 90 萬元","AC","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連帶債務之分擔求償、確定判決之效力，以及抵銷與時效。\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甲清償 60 萬元使乙、丙同免責任，該金額由三人分擔各 20 萬元，(A) 正確。《民法》第 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C) 正確。故選 A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甲得向乙、丙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各為 20 萬元，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甲得抵銷之數額以丙應分擔之 30 萬元為度，本項稱得以 50 萬元抵銷，錯誤。\n(C) 乙勝訴確定之判決非基於乙之個人關係，依《民法》第 275 條為甲、丙之利益亦生效力，正確。\n(D) 《民法》第 279 條規定：「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丙之承認對甲、乙不生效力，本項錯誤。\n(E) 《民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甲、丙就乙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丁對甲得請求者降為 60 萬元，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分擔額：三人平均分擔，各 30 萬元。要件二求償：該次免責之 60 萬元由三人分擔，各 20 萬元。要件三抵銷：以丙應分擔之部分為度。要件四時效：乙之應分擔部分他人同免責任。\n【記憶點】求償額看的是這一次免責的金額怎麼分擔，不是債務總額怎麼分擔。","連帶債務的規定分成兩個平面：對外效力與內部分擔。對外效力的起點是《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內部分擔的起點則是《民法》第 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本題題幹已明示三人平均分擔，因此每人的分擔比例是三分之一。\n要件拆解上，本題最容易失分的是 (A) 的計算。《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所稱各自分擔之部分，是就「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的那個金額去分擔，而不是就債務總額去分擔。甲清償 60 萬元，三人因此各同免 20 萬元，甲自己負擔 20 萬元，對乙、丙各得求償 20 萬元；若誤以總額 90 萬元的分擔額 30 萬元為基準，就會算成各求償 15 萬元。與之配套的是《民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求償權人並非只有一個新生的求償債權，還在求償範圍內承受原債權及其擔保。\n絕對效與相對效的分界，是本題其餘四項的共同主軸。《民法》第 274 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這是絕對效；而《民法》第 279 條逐字把界線劃在「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前五條即第 274 條至第 278 條——除第 274 條外，尚有第 275 條的確定判決、第 276 條的免除與時效完成、第 277 條的抵銷，以及第 278 條的債權人遲延。落在這五條與契約另有訂定之外的事項，才回到相對效原則，時效中斷即屬其例，這正是 (D) 的答案所在。要注意《民法》第 275 條的絕對效附有條件：判決須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若乙是以自己的清償能力或個人抗辯勝訴，效力就不及於甲、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承認換成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而考時效中斷、把免除的意思表示寫得模糊而考《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解釋，或者把抵銷的主體換成債權人而測驗《民法》第 277 條的方向。掌握絕對效條文是列舉的、其餘回到相對效這個結構，這一族的題目多半可以逐項判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63",6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62",62,"甲主張伊遭乙盜用身分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將自己所有 A 地虛偽移轉登…",{"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id":49,"number":50,"stem":72},"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74,1789445439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