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201-066",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6,"multiple","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乙僅應以甲本人之名義，出租 A 屋於丙","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AB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任人之權限與義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及必要費用之償還。\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甲得請求交付，(B) 正確。《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公證費用係處理出租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E) 正確。(A) 之過失賠償責任詳見下述。故選 ABE。\n【逐項排除】\n(A) 乙因過失致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丙拒絕支付，甲受損害，乙應負賠償責任，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B) 依《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乙受領之租金為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甲得請求交付，正確。\n(C) 《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該項既就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權利設有規定，乙非不得以自己名義出租，本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533 條，乙受特別委任而得為甲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其義務來自委任契約；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甲，乙不因受任而負出租人之義務，本項錯誤。\n(E) 依《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公證費用屬必要費用，乙得請求甲償還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委任關係：甲特別委任乙處理出租 A 屋一事。要件二權限範圍：依《民法》第 533 條，乙得為必要之行為。要件三所收取之金錢：租金落在《民法》第 541 條第 1 項之內。要件四必要費用：公證費用落在《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之內。\n【記憶點】受任人以誰的名義做事決定契約當事人是誰；所收取的金錢與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要回到委任人。","委任的權限來源，條文分成兩層。《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民法》第 533 條再就特別委任補上射程。本題甲既特別委任乙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乙就該事務的必要行為即有權限，包括與丙洽談條件、簽立契約、辦理公證。\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委任與代理。委任是內部的債之關係，代理是對外的效力歸屬；受任人未必都以委任人名義為之，這正是《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存在的理由：受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內部上仍應移轉於委任人。選項 (C) 把受任人綁死在本人名義上，忽略了間接代理的可能；選項 (D) 則走到另一個極端，把受任人當成租賃契約的當事人。乙受任處理出租事務，其對甲負的是委任契約上的義務，對丙的地位則取決於契約以誰的名義成立。\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費用與損害的分流。《民法》第 546 條第 2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可見受任人向委任人求償有三組並列的途徑：必要費用之償還、必要債務之代償或擔保、非可歸責於己之損害賠償。本題 (E) 落在第一組，而 (A) 的方向相反，是委任人向受任人請求賠償。另可對照《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以信賴為基礎，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這一點與租賃契約有明顯差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出租換成買賣或借款，再問受任人以自己名義訂約時，相對人得否直接向委任人請求；或者把公證費用換成受任人為處理事務而受的傷害，測驗考生分不分得清《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作答時先問受任人是為誰、以誰的名義為之，再處理金錢、權利與費用的流向，選項多半就分得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201-063",63,"甲將其腳踏車 A 出賣於乙，約定乙應支付之價金數額為市價的二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201-069",69,"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id":50,"number":51,"stem":52},74,1789445439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