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7":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4},"law-105-s0201-067",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7,"multiple","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乙為該屋之直接占有人","B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違章建物買賣之效力、原始取得與事實上處分權，以及占有之認定。\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違章建物仍得為買賣之標的，債權契約有效，(A) 錯誤。依實務見解，建築物由建造人於建造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甲為建造人，(B) 正確；違章建物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受讓人依實務見解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C) 正確而 (D) 錯誤。《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乙受交付而管領該屋，(E) 正確。故選 BCE。\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甲乙就違章建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違章之事實不使債權契約無效，本項錯誤。\n(B) 依實務見解，起造人於建造完成時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而不待登記，甲既為建造人，本項正確。\n(C) 違章建物不能辦理保存登記，受讓人依實務見解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正確。\n(D)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違章建物既無從登記，乙即不能繼受取得所有權，本項錯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E) 依《民法》第 940 條，乙受甲交付後對該屋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直接占有人，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買賣契約：甲乙就該違章建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契約成立。要件二原始取得：甲為建造人，於建造完成時取得所有權。要件三物權變動：所有權之移轉須經登記，違章建物無從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要件四占有：乙已受交付而管領該屋，落在《民法》第 940 條之內。\n【記憶點】違章建物賣得掉，過得去的是事實上處分權與占有，過不去的是所有權登記。","違章建物的問題之所以難，是因為它同時牽動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個層次。債權層次上，《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所定的成立要件只有標的物與價金的合意，並不要求標的物具備可登記性；違章建物的買賣因而有效，出賣人負有交付並使買受人取得權利的義務。物權層次上，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違章建物在行政上無法辦理保存登記，登記這一步在事實上被堵死，物權移轉的效果因此無從發生。\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放在同一組選項裡。原始取得不以登記為要件，建造人於建物建造完成、具備獨立性與定著性時即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則是依法律行為而來的變動，必須經過登記。選項 (B) 與 (D) 正是這條分界的兩側，考生若把兩者混為一談，就會誤以為既然甲沒有登記、甲也不是所有權人。至於 (C) 的事實上處分權，是實務為了填補這個空隙而發展出來的概念：受讓人雖未取得所有權，但就該建物得為使用、收益、出租，甚至拆除，法律地位遠高於單純占有人。本題的分辨點在此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占有的分類。《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乙受讓並自行管領，並非基於上述法律關係為他人占有，因此是直接占有人而非間接占有人。另可對照《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條的請求權主體是所有人；乙既未取得所有權，其對第三人的保護就要另循占有的規定處理，這也是本題把占有一併考進來的原因。\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違章建物換成未辦保存登記的合法建物、把買賣換成拍賣或贈與，再問買受人能否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能否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作答時先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層，再問所有權從何而來，違建題型多半就迎刃而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33],"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201-069",69,"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201-064",64,"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201-070",70,"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id":47,"number":48,"stem":72},"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id":51,"number":52,"stem":53},74,1789445439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