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201-068",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8,"multiple","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AC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權利人、酌給之機關、法律性質與行使的時點。\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該條所定之權利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B) 正確；酌給之機關為親屬會議而非法院，(E) 錯誤；該條並未設繼承開始後五年之請求期間，(C) 錯誤；亦未以交付遺贈後尚有剩餘為請求要件，(D) 錯誤；遺產酌給請求權依通說為債權性質而非物權，(A) 錯誤。故選 ACDE。\n【逐項排除】\n(A) 遺產酌給請求權係向遺產請求給付之權利，通說認其為債權性質，權利人不因此直接就特定遺產取得物權，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1149 條，權利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1149 條就酌給遺產未設繼承開始後五年之期間限制，本項所稱之法定期間並非該條所定，錯誤。\n(D) 《民法》第 1149 條未以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尚有剩餘為請求之要件；依實務見解，酌給遺產應先於遺贈受清償，本項錯誤。\n(E) 依《民法》第 1149 條，酌給遺產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為之，並非先由法院酌給，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權利人身分，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B) 落在此要件內。要件二酌給機關，條文指定為親屬會議，(E) 改寫為法院而落空。要件三酌給標準，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C) 加上五年期間、(D) 加上遺贈後有剩餘，均非該條所列之要件。要件四權利性質，酌給所生者為對遺產之給付請求，(A) 誤為物權。\n【記憶點】遺產酌給的三個關鍵字寫在同一句裡：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親屬會議、所受扶養之程度。","遺產酌給是繼承編裡少數把決定權交給親屬會議的制度。《民法》第 1149 條的文字很短，但它同時交代了四件事：權利人的資格、酌給的機關、酌給的標準、以及酌給的客體。本題的五個選項，正是逐一在這四件事上動手腳，因此把該條逐字讀一次，五項的對錯就能定下來。\n要件拆解上，最容易誤答的是 (A) 與 (D)。就 (A) 而言，酌給遺產的結果是權利人得向繼承人請求給付一定的財產，其地位是遺產上的請求權人，而不是對特定遺產享有支配權的物權人；若採物權說，權利人將可直接對遺產中的特定物主張權利，這與親屬會議尚須先行酌給的程序設計不合。就 (D) 而言，選項把遺產酌給的順位排在遺贈之後，等於讓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的方式架空該條；實務見解則認為酌給遺產屬於遺產的負擔，應先於遺贈受清償。與此相關的是《民法》第 1160 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該條顯示遺贈的清償順位本來就在債務之後，遺贈並非優先受償的項目。\n易混淆制度的對照，是扶養請求權與特留分。扶養請求權是被繼承人生前的義務，於死亡後原則上消滅，遺產酌給正是為了填補這個空隙而設；特留分則是繼承人自身的最低保障。《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把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特留分的權利人是繼承人，扣減的對象是遺贈；遺產酌給的權利人則未必是繼承人，酌給的機關是親屬會議。兩者的主體、程序與客體都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權利人換成同居的事實上配偶或受扶養的媳婦，測驗生前繼續扶養這個要件；或者把親屬會議的決議寫成不當，再問利害關係人的救濟途徑。本題就權利性質與受償順位兩點，分辨的依據在通說與實務見解而不在條文字面，作答時宜先把該條的四個要件抓穩再處理性質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201-069",69,"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201-070",70,"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201-065",65,"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201-071",71,"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74,1789445439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