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201-069",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69,"multiple","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丁 12 歲時，兩人僅有之直系血親，即乙與丙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有關甲、丁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與丁之關係為旁系姻親二親等","甲、丁為乙之第一順位血親繼承人","乙與丙所留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得向甲請求扶養","丁之父母乙、丙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甲為丁之法定監護人","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親等計算、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以及扶養義務與法定監護人。\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甲、丁均為乙之子女，同屬第一順序，(B) 正確。甲丁為兄妹而互負扶養義務，(D) 正確；乙丙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與丁同居之兄甲為監護人，(E) 正確。故選 BDE。\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甲與丁同以乙為父，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而非姻親，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甲、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本項正確。\n(C) 甲與丙間無血親或收養關係，對丙之遺產無繼承權；乙之遺產始由甲、丁依《民法》第 1141 條平均繼承，本項合併處理兩人遺產，錯誤。\n(D) 《民法》第 1114 條就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定有列舉，《民法》第 1114 條第 3 款規定：「三、兄弟姊妹相互間。」《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丁符合該要件時得向甲請求扶養，本項正確。\n(E)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就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定有監護人之順序，《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題示乙、丙為甲、丁僅有之直系血親，甲即為丁之監護人，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親系：甲丁同源於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要件二繼承：甲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要件三扶養：甲丁為兄妹。要件四監護：乙丙死亡且無遺囑指定。\n【記憶點】同父異母的兄妹是旁系血親二親等，繼承、扶養與監護各回自己的條文。","本題把親屬編與繼承編的四個基本結構壓在同一個家庭事實上。第一個結構是親系。《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甲與丁並非彼此所從出，而是同以乙為源，因此是旁系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從甲數到乙是一世，再從乙數到丁是一世，合計二親等。選項 (A) 把它寫成姻親，是把繼母丙的關係錯置到甲丁之間。\n第二個結構是繼承。乙死亡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甲與丁都在其列；《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乙的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丙死亡時則不同：甲既非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未經丙收養，對丙的遺產沒有繼承權，丙的遺產由丁繼承。選項 (C) 把兩筆遺產合併說成由甲丁平均繼承，錯在忽略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法定的血親關係。此外，本題乙、丙係同時死亡，兩人相互間不發生繼承，這一點由《民法》第 11 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的立法意旨可以看出方向。\n第三與第四個結構是扶養與監護。扶養義務的發生要看兩件事：義務人是否列於《民法》第 1114 條，以及受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的要件。兄弟姊妹相互間既列於該條第 3 款，丁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即得向甲請求。監護則要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所定的順序處理，而該項的適用前提之一，正是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題示乙、丙為甲丁僅有之直系血親，第一款的同居祖父母不存在，順序落到第二款的同居兄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未成年而測驗監護人的資格、把丁改成已成年而測驗扶養要件、或者在題幹加入乙丙死亡先後的證據而改變繼承結果。這一族的題目通常一題四考點，逐項回到各自的條文是最穩的作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70",70,"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71",71,"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66",66,"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72",72,"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74,178944543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