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7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201-070",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70,"multiple","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一年，102 年 1 月 1 日，甲乙因細故爭吵，甲欲撤回對乙之遺贈，下列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A":16,"B":17,"C":18,"D":19,"E":20},"甲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寫到：「乙忤逆我，我要撤回 A 地之遺贈」","甲在 101 年的遺囑上打叉，並寫下「廢棄」二字","甲召開家庭會議，將撤回對乙之遺贈一事口頭告知配偶丙、長子丁、次子戊","甲在 102 年 1 月 10 日前往民間公證人己之事務所，作成公證遺囑，將 A 地遺贈予配偶丙","甲在 102 年 1 月 11 日將 A 地贈與配偶丙，並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囑之廢棄、前後遺囑抵觸與生前行為抵觸所生之撤回效力。\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民法》第 1222 條規定：「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甲在 101 年之遺囑上打叉並寫下廢棄二字，(B) 發生撤回效力。甲另作成公證遺囑將 A 地遺贈丙，前後遺囑就 A 地相抵觸，(D) 發生撤回效力；甲生前將 A 地贈與丙並辦妥移轉登記，該行為與遺囑相抵觸，(E) 亦然。故選 BDE。\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在網路部落格書寫並不符合上述任一方式，不生撤回效力，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1222 條，甲在遺囑上打叉並記明廢棄之意思，該遺囑視為撤回，本項正確。\n(C) 甲口頭告知配偶及子女，未依《民法》第 1189 條所定方式為之，不生撤回效力，錯誤。\n(D) 甲依《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所定方式作成公證遺囑，將 A 地改遺贈於丙，與前遺囑抵觸部分視為撤回，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E) 《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甲已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該生前處分與遺贈抵觸，本項正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方式：撤回遺囑應落在遺囑方式、廢棄或抵觸之法定情形。要件二廢棄：(B) 記明廢棄之意思，落在《民法》第 1222 條之內。要件三後遺囑：(D) 符合《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之方式而與前遺囑抵觸。要件四生前行為：(E)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已生物權變動。\n【記憶點】撤回遺囑不限於再立遺囑，廢棄與抵觸的生前行為同樣落在法定情形之內；寫在部落格或口頭告知家人，都不在本題所列之內。","遺囑的撤回在民法繼承編裡有一組並列的規定：依遺囑方式撤回、前後遺囑抵觸、遺囑與生前行為抵觸、以及遺囑之廢棄。本題把四種情形拆成五個選項，逐一測驗考生分不分得清撤回的意思與撤回的方式。撤回的意思人人都會表達，但立法者要求它必須被裝進法定的形式裡，理由在於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力，屆時已無從詢問其真意。\n要件拆解上，(A) 與 (C) 是同一族。《民法》第 1189 條把遺囑限定在五種方式，而每一種方式各有自己的成立要件。《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網路部落格的貼文既非自書遺囑全文並親自簽名，也不是其餘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家庭會議的口頭告知同樣如此。要注意的是，這裡不能把口授遺囑拿來救 (C)，因為口授遺囑有其嚴格的前提與見證人要件，且甲當時並非處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n(D) 的公證遺囑方式，見《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甲既在民間公證人前作成公證遺囑，方式上並無瑕疵；其效果不只是新遺囑生效，還在於它與前遺囑就同一標的相抵觸，抵觸部分的前遺囑因而失其效力。(E) 則是生前處分與遺囑抵觸的典型：《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所定的登記生效要件一旦成就，A 地已非甲之財產，遺贈的客體落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生前行為換成把 A 地設定抵押權（抵觸的範圍僅及於抵押權部分）、把後遺囑換成方式有瑕疵的代筆遺囑（後遺囑不成立，前遺囑不生撤回效力），或者把打叉改成單純用鉛筆劃線而未記明廢棄之意思。作答時先問這個舉動有沒有落進法定的形式，再問它與原遺囑的內容有沒有抵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201-069",69,"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201-071",71,"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201-072",72,"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201-067",67,"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201-073",7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id":46,"number":47,"stem":71},"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id":50,"number":51,"stem":73},"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74,178944543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