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6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201-071",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71,"multiple","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 屋為甲所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 102 年 12 月 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屋，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乙則抗辯：租期屆滿前，乙曾向甲續付租金，甲未為反對續租之表示，故乙仍有 A 屋之使用權云云。嗣後，於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屋出賣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後，已非所有權人，故不具有當事人適格，而應變更原告為丙","受訴法院得依訴訟之狀況裁量，決定是否以書面將甲、乙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丙雖非當事人，亦為甲所受本案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丙得參加訴訟上和解，同意乙繼續承租 A 屋，租金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每月調漲為三萬五千元。於該和解成立後，乙如未遵期給付租金予丙，丙得執該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丙如欲代甲承當訴訟，應經原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乙如拒絕，丙即無從承當訴訟","C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移轉、承當訴訟、既判力主觀範圍與參加和解。\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丙為繫屬後之繼受人，(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丙參加和解成立後得聲請強制執行，(D) 正確。故選 C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甲之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該項所定為法院之義務而非裁量，本項錯誤。\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丙雖非當事人，仍為該判決效力所及，正確。\n(D)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丙參加和解成立後，得執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本項正確。\n(E)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乙縱不同意，丙仍得聲請裁定許其承當，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移轉時點：甲於訴訟繫屬中移轉 A 屋所有權予丙。要件二當事人恆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本文，訴訟不受影響。要件三承當訴訟：乙不同意時依同條第 2 項裁定許可。要件四判決效力：丙為繫屬後繼受人。\n【記憶點】當事人恆定的代價由既判力補回來：讓與人續打，結果算在受讓人頭上。","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繫屬中的權利讓與，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而非訴訟承繼原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本文把這件事寫得很直接：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這個設計對他造有利，因為他不必因對造處分標的而重新起訴；代價則落在受讓人身上，於是立法者用兩組規定來平衡：一組是承當訴訟，一組是既判力的擴張。\n要件拆解上，承當訴訟分成兩層。《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兩造都同意時，第三人自行聲請即可；若只有他造不同意，則依同條第 2 項改由法院以裁定許可，並依同條第 3 項得為抗告。選項 (E) 把第一層的要件寫成唯一途徑，等於刪掉了第二層，這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至於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用的是應即二字，屬於法院的義務；選項 (B) 把它寫成得依訴訟狀況裁量，方向相反。\n易混淆規定的對照，是登記與參加。《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這是為了讓交易第三人得以查知訴訟繫屬，與第 4 項的通知並列，構成兩道公示機制。另可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丙除承當訴訟外，也可以選擇以參加人的地位介入，兩者的效果不同：承當訴訟使丙成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則不改變當事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移轉的時點挪到起訴前（此時應以受讓人為原告）、把標的換成債權讓與、或者在和解成立後測驗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的適用。掌握當事人恆定加既判力擴張這一組配套，這一族題目多半可以逐項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70",70,"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事隔…",{"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1-072",72,"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1-069",69,"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1-073",7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1-068",68,"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1-074",74,"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