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1-07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201-074",105,"105110","20160806","s0201","civil",null,74,"multiple","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有關定審判權歸屬之法律狀態有變更而受影響","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某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委由該法院為審判，均應將該事件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普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行政法院受該裁判之拘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訴訟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B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理訴訟權限之恆定與拘束力、無審判權之處理及家事事件之移送。\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移送，而非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D) 錯誤。至於 (B)，《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合意，以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為前提，該情形下合意仍有作用，(B) 將之排除，錯誤。故選 BD。\n【逐項排除】\n(A) 《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正確。\n(B) 《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本項寫成不論有無合意均應移送，錯誤。\n(C) 《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1 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即該項所稱其他法院，本項正確。\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2 項，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錯誤。\n(E) 《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2 項規定：「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要件一恆定，(A) 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之內。要件二拘束力，(C) 落在同法第 31-2 條第 1 項之內。要件三無權限之處理，(D) 寫成駁回而落空。要件四移送，(B) 刪掉合意此一前提。\n【記憶點】審判權有無的處理是移送不是駁回，家事事件的移送還要先看有沒有合意。","審判權的爭議在民國 98 年修法後改由法院之間自行解決，核心規定集中在《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與第 31-2 條。《民事訴訟法》第 31-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時間軸：起訴時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事後的事實與法律狀態變更不影響之，這是恆定原則；同條第 2 項則處理空間軸：同一事件已在不同審判權的法院繫屬時，不得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避免裁判歧異。兩項合起來，可以看出立法者要的是把審判權的歸屬固定下來，而不是讓當事人在不同法院之間來回。\n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把處理方式寫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有權限而為裁判確定者，拘束其他法院；第二層是認無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第三層是當事人有爭執時的程序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31-2 條第 5 項規定：「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選項 (D) 把第二層的移送寫成駁回起訴，等於讓原告付出重新起訴的成本，正是修法要消除的結果。\n易混淆條文的對照，是移送後的羈束力與見解歧異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規定：「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把三條並列可以看出一條主線：先由受訴法院自行判斷，判斷確定後拘束其他法院，見解真的衝突時才往上送，而當事人的合意在數處都被立法者當成分流的閥門。選項 (B) 的依據不在管轄移送那一組，而在《家事事件法》第 4 條第 1 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該項把合意設在權限爭議的解決上，(B) 把這個情形排除在外，因而錯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行政法院換成懲戒法院、把移送改成停止訴訟程序，或者測驗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能否再行移送。就本題而言，五個選項幾乎逐字取自條文，是難得可以完全靠條文字面定勝負的題目。\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1,55,59,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201-073",73,"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id":49,"number":25,"year":6,"stem":50},"law-105-s0201-001","甲過 15 歲生日，長輩乙擬贈送一部腳踏車以示祝賀與鼓勵，乙未及告訴甲之父親丙，某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1-072",72,"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1-002",2,"30 歲的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精神狀態回復期間向 18 歲剛離婚的乙購買汽車後…",{"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1-071",71,"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1-003",3,"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69},"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178944543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