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02",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single","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丙、丁均為自然人，請問下列何一行為不違反公司法及實務有關保證之規定？",{"A":16,"B":17,"C":18,"D":19},"A 公司承受甲之保證契約","乙欲簽發票據予丙，惟先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由 A 公司背書轉讓予丙，以達保證之目的","A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A 公司承擔丁之債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保證禁止的適用範圍，以及票據背書與民法上保證的區別。\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A 公司章程未載明得為保證，亦無法令允許，因此不得擔任保證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該項保證概念的擴張解釋：凡以公司財產替他人債務擔保而與保證發生同一經濟效果者，均在禁止之列；票據背書則屬票據法所規範的獨立票據行為，背書人所負的是票據法上的責任，實務認為不受該項拘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A 公司承受甲的保證契約，等於由 A 公司取代甲成為保證人，直接牴觸《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的規定。\n(B) 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再由 A 公司背書轉讓給丙，A 公司所為是票據背書，責任基礎在票據法而非民法保證，實務認為不受《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拘束，故不違反。\n(C) A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是以公司財產替他人債務擔保，實務認定其經濟效果與保證相同，仍為《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禁。\n(D) A 公司承擔丁的債務，使公司就他人債務負終局責任，實務同樣認為與保證同其效果，違反《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n【涵攝步驟】先看形式要件：A 公司章程與其他法律均未開放保證，《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禁止規定適用。再看各行為的性質：承受保證契約、提供物上擔保、承擔債務三者都把公司財產綁在他人的債務上；票據背書則是票據法自身設計的流通擔保，性質不同。\n【記憶點】《公司法》第 16 條禁的是保證與其等價行為，票據背書走的是票據法自己的責任體系。","本題的條文只有一條，難度全部集中在實務對該條射程的界定。\n《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用了兩個開放閥門：一是「依其他法律」，二是「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兩個閥門都關著時，公司即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本題題幹已把兩個閥門都寫死，因此爭點只剩下四個行為算不算保證。\n違反的效果寫在《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條文選擇的制裁方式是把保證責任推回負責人個人，並附加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公司與相對人間的行為效力如何，該項並未正面規定，那是另一層爭點。\n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實務對與保證同一效果之行為的類型化，《公司法》第 16 條就物上擔保、債務承擔、票據背書並未分別設明文，因此屬於必須記住實務結論的題型。實務把提供財產設定擔保物權、承擔他人債務等行為納入禁止範圍，理由在於這些行為同樣使公司資產承擔他人債務的風險；票據背書則因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與獨立性，被劃在射程之外。\n易混淆的是票據法上的保證。《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據法》第 59 條第 1 項並要求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保證人之意旨、被保證人姓名及年月日，由保證人簽名。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雖然同名，卻是票據法自成一格的制度；而本題 B 選項連票據保證都不是，只是背書。另須注意《票據法》第 124 條把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準用於本票，支票則無保證制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公司改成章程載明得為保證的公司，或把行為改成開立保證支票，測驗考生對禁止射程的掌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1,55,59,63,67],{"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05-s0202-001","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03",3,"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55",55,"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0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54",54,"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05",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id":49,"number":24,"stem":73},"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id":52,"number":53,"stem":75},"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70,178944543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