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03",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single","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於鄰近工業區，著手興建工廠廠房，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為興建此一廠房，衍生諸多法律關係，試問，該等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於 A 公司成立時，應如何歸屬？",{"A":16,"B":17,"C":18,"D":19},"僅得由負責人甲、乙、丙負責","當然歸屬於成立後之 A 公司","當然由成立後之 A 公司與甲、乙、丙共同負責","經成立後之 A 公司承認後，對該公司發生效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籌備處名義所為的行為，其權利義務於公司成立後如何歸屬。\n【正解理由】發起人於設立登記前所為行為的責任，條文只在《公司法》第 150 條處理：「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該條以公司不能成立為前提，並未正面規定公司成立後的歸屬。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設立中公司範圍的界定：興建工廠廠房是為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並非設立公司所必要的行為，因此不當然移轉予成立後的公司，須經公司承認才對公司發生效力，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僅由甲、乙、丙負責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公司承認後即可對公司發生效力這一條路徑；《公司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對公司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其設計也不是把公司完全排除在外。\n(B) 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 A 公司，只有在該行為屬於設立公司所必要的範圍內才成立；興建供未來營業使用的廠房超出設立必要範圍，不能當然歸屬。\n(C) 由公司與發起人共同負責的說法欠缺依據；《公司法》第 150 條所定的連帶責任是以公司不能成立為前提，本題 A 公司已經成立。\n(D) 經成立後的 A 公司承認後，該法律關係對公司發生效力，這正是超出設立必要範圍的發起人行為所適用的處理方式，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是發起人並以籌備處名義為之；要件二，行為內容是興建供公司成立後營業使用的廠房，屬開業準備而非設立必要行為；要件三，A 公司已成立，《公司法》第 150 條的前提不存在。\n【記憶點】設立必要行為當然歸屬公司，超出範圍的營業準備行為要等公司成立後承認。","本題考的是設立中公司理論，屬於條文密度低、實務見解密度高的題型。\n《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同法第 128 條第 2 項排除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第 3 項則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發起人的地位自訂立章程時起算，到設立登記完成為止；這段期間存在的組織體，學理上稱為設立中公司，其法律性質通說採無權利能力社團，與成立後的公司之間具有同一體關係。\n條文這一側只處理責任。《公司法》第 150 條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公司設立所為之行為，及設立所需之費用，均應負連帶責任，其因冒濫經裁減者亦同。」《公司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在條文上寫的是發起人對外的責任分配，而不是權利義務移轉的界線。\n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的同一體制度，《公司法》就設立必要行為的界線未設明文。實務把發起人的行為切成兩組：屬於設立公司所必要者，其效力於公司成立時當然歸屬公司；超出設立必要範圍的開業準備或營業行為，則須經公司成立後承認，始對公司發生效力。本題興建廠房依題示是預定作為未來公司成立後生產營業之用，落在第二組。\n易混淆之處在《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5 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同法第 130 條第 2 項並允許股東會修改或撤銷該特別利益，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該款處理的是發起人的報酬，與本題的行為歸屬是不同層次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行為換成籌備處對外簽訂的辦公室租賃契約、僱用員工契約，或改問公司不能成立時費用由誰負擔，後者才是《公司法》第 150 條的正面適用場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59,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02",2,"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0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id":57,"number":24,"year":6,"stem":58},"law-105-s0202-001","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05",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55",55,"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06",6,"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id":49,"number":50,"stem":73},"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id":53,"number":54,"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70,178944543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