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0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04",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4,"single","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自然人戊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其表決權得分別行使","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 3%之表決權","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份共有人、法人股東代表人、委託書代理人與無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上的規定。\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公司法》第 1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B 有限公司是法人股東，得指派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出席股東會，但三人行使表決權必須共同為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甲、乙、丙因繼承而共有股份，應推定一人行使，不得分別行使表決權。\n(B) 依《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不限一人，但表決權綜合計算並應共同行使，敘述與條文相符。\n(C) 《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百分之三上限，以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為前提；壬僅受丁一人委託，不受該項限制，得就丁所持全部股份行使表決權。\n(D) 戊持有的是無表決權特別股，其無表決權係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於章程中訂定；《公司法》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該項處理的是表決權的有無，戊的股東地位與出席股東會的權利不因此喪失，敘述有誤。\n【涵攝步驟】先把四種身分各自歸位：共有股東走《公司法》第 160 條，法人股東走《公司法》第 181 條，委託出席走《公司法》第 177 條，無表決權特別股走《公司法》第 157 條與第 179 條。再把題示事實逐一套入，只有 B 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條文。\n【記憶點】法人股東的代表人可以有很多位，表決權卻只有一份，而且要一起行使。","本題把四種股東地位排在一起，逐一對照條文即可拆解。\n第一組是共有股份。《公司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要求共有人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公司法》第 160 條第 2 項並規定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共有人內部如何形成推定，屬於共有關係的問題；對公司而言只有一個窗口。\n第二組是法人股東。《公司法》第 181 條第 1 項但書把表決權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第 2 項再要求代表人共同行使，兩者合起來的效果是：代表人的人數與表決權的份數脫鉤。《公司法》第 181 條第 3 項就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者，另設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的例外，《公司法》第 181 條第 4 項則把辦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該例外。\n第三組是委託書。《公司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本題壬只受丁一人委託，並非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題示事實與該項所寫的情形不同。《公司法》第 177 條第 3 項規定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n第四組是無表決權股。《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規定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應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該項處理的是計算分母時要不要扣除，與能否出席是兩回事，這正是 D 選項的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公司法》第 18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拆開考：第 1 項扣的是已發行股份總數這個分母，第 2 項扣的是依《公司法》第 178 條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扣在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上，兩者扣的位置不同。另一種考法是把繼承共有改成信託，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共有與名義持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03",3,"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05",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02",2,"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06",6,"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05-s0202-001","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202-007",7,"承上題，A 公司股東會表決將與 C 公司合併，設出席股數為代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id":48,"number":49,"stem":72},"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id":52,"number":53,"stem":7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70,178944543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