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0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24,"rootStem":25,"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33},"law-105-s0202-007",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承上題，A 公司股東會表決將與 C 公司合併，設出席股數為代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000,000股。問至少必須有多少股數同意，議案始成立？",{"A":16,"B":17,"C":18,"D":19},"1,333,334 股","1,850,001 股","2,000,001 股","2,466,667 股","A","normal",[20],false,"law-105-s0202-006","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 40%，又 A 公司持有 C公司 20%。今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其中有 50 萬股為無表決權特別股，30 萬股為 B公司所持有，30 萬股為 C 公司所持有，20 萬股為 A 公司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買回之員工庫藏股，董事甲持有 50 萬股，請問 A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需要多少股數出席才可？",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發行公司的合併決議，在出席股數不足三分之二時所適用的替代門檻。\n【正解理由】承上題，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為三百七十萬股。《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三分之二為二百四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股，本題出席僅二百萬股，不足該定額。《公司法》第 31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二百萬股已超過半數一百八十五萬股，因此改採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 1,333,334 股，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二百萬股的三分之二為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點三股，須達該數以上，因此 1,333,334 股正是《公司法》第 316 條第 2 項下的最低同意股數，敘述正確。\n(B) 1,850,001 股是《公司法》第 174 條普通決議的出席門檻，也是前一題的答案，並非本題同意權的計算結果。\n(C) 2,000,001 股超過了本題全部出席股數二百萬股，在《公司法》第 316 條第 2 項的架構下不可能達成。\n(D) 2,466,667 股是三百七十萬股的三分之二，屬於《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的出席門檻，而不是同意門檻。\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性，合併屬於《公司法》第 316 條的特別決議事項。第二步檢查出席是否達該條第 1 項定額，二百萬股小於二百四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股，不足。第三步檢查該條第 2 項的前提，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且出席已逾有表決權股份的過半數。第四步套用該項的同意比例三分之二以上。\n【記憶點】公開發行公司的特別決議有兩組門檻，出席降下來，同意就要提上去。","本題與前一題共用同一組股權結構，關鍵在於把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分開。\n《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是原則規定，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過半數；《公司法》第 316 條第 2 項則是專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設計的替代方案，出席過半數、同意三分之二。《公司法》第 316 條第 3 項另規定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章程只能往上加嚴。《公司法》第 316 條第 4 項則規定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n本題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這是第 2 項得以啟動的前提；如果題目改成非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決議根本無從成立，這是命題者最常換的一格。\n計算上的細節是取整。二百萬股的三分之二為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點三三股，股份不可分割，因此須達 1,333,334 股才滿足三分之二以上。同一種取整邏輯也出現在前一題，一百八十五萬股是半數，必須再加一股才算過半數。\n易混淆的是同屬特別決議的其他條文。《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就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三款事項，設有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的門檻，《公司法》第 185 條第 2 項對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相同的替代門檻。《公司法》第 277 條第 2 項就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199 條第 2 項就解任董事，也是同一組數字。這幾條可以整批記憶。\n另須注意《公司法》第 186 條的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其發動前提是股東於股東會為《公司法》第 185 條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這是合併與營業讓與題型常被一併帶出的配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出席股數設在剛好等於三分之二的臨界值，測驗考生是否把以上二字讀成包含本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2,56,60,64,68],{"id":24,"number":50,"year":6,"stem":51},6,"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08",8,"A 公司有董事五席，監察人二席，今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 A 公司向其董事長甲購買土地一…",{"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05",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04",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一千萬股，B 股份有限公司…",[],{"id":24,"number":50,"stem":74},"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id":53,"number":54,"stem":76},"A 公司有董事五席，監察人二席，今董事會開會決議通過 A 公司向其董事長…",70,178944543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