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12",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2,"single","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並未設有規定，下列何者對於 B 公司董事之選任，其敘述正確？",{"A":16,"B":17,"C":18,"D":19},"應由乙擔任，因乙為出資最多之股東","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依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選任其中一人擔任","應由甲、乙與 A 公司等三位股東之全體同意，互推一人擔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董事的選任門檻，以及章程未定時表決權的計算方式。\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該項所定的門檻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計算單位是股東人數，而且董事必須自股東中選任。B 公司股東為甲、乙與 A 公司三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選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出資最多並不當然取得董事席位，《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乙的出資額大小不能取代該項所定的同意程序。\n(B) 《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須以章程訂定為前提，本題 B 公司章程對表決權分配並未設有規定，應回到該項本文的一人一表決權，敘述錯誤。\n(C) 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一人擔任董事，敘述與條文相符。\n(D) 全體股東同意互推一人，是《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所定門檻以外的加嚴要求；該項明定的比例是三分之二以上，並非全體，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B 公司章程設董事一人，落在《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至少一人、最多三人的範圍內。要件二，表決權計算：章程未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依《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本文，甲、乙與 A 公司各有一表決權。要件三，同意比例：三位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即需二人以上同意。要件四，被選任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股東。\n【記憶點】有限公司董事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而且只能從股東裡面選。","有限公司的治理設計保留了濃厚的人合色彩，本題把表決權計算與選任門檻兩件事疊在一起考。\n《公司法》第 102 條第 1 項本文採股東平等，一人一表決權，但書則允許以章程改採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條文的排列順序很重要：原則在本文，例外在但書，而但書的啟動條件是章程訂定。本題章程沉默，因此停在本文。《公司法》第 102 條第 2 項另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 181 條之規定，因此 A 公司若指派二人以上代表人，其表決權仍應綜合計算並共同行使。\n《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這一段除了董事人數的下限與上限、選任的同意門檻，以及被選任人的股東身分與行為能力之外，還在同一句裡寫進了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這項職權，讀的時候容易略過。與股份有限公司對照，《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不要求董事具備股東身分，兩者的差異正是常考點。\n《公司法》第 108 條第 3 項就有限公司董事的競業行為，要求董事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則把第 30 條、第 46 條、第 49 條至第 53 條、第 54 條第 3 項、第 57 條至第 59 條、第 208 條第 3 項、第 208-1 條及第 211 條之規定準用於董事，因此有限公司董事同樣受消極資格的限制。\n易混淆的是有限公司內部三個不同的決議門檻：《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的增資採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的董事選任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的減資或變更組織則採全體股東同意。三個數字常被放在同一題裡混淆考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章程改成已訂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此時答案就會翻到按出資比例計算的那一組；或把 A 公司改成外國法人，回頭考《公司法》第 102 條第 2 項的準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11",11,"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為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13",13,"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一千萬股，B 股份有限公司…",{"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14",14,"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09",9,"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15",1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id":48,"number":49,"stem":73},"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70,1789445439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