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14",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4,"single","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企業併購案」之臨時動議，並獲股東會決議通過。請問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董事會應遵守該臨時動議之決議","該臨時動議之決議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會就董事會職權事項所為決議的效力，以及《公司法》第 202 條的權限分配。\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召集股東臨時會屬業務執行範疇，《公司法》第 171 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就這類董事會職權事項所為決議，並非法律或章程交給股東會的事項，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該項所指者限於股東會有權決議的事項；本題動議落在《公司法》第 202 條的董事會權限內，敘述錯誤。\n(B) 依《公司法》第 202 條與第 171 條，股東臨時會的召集屬董事會職權，股東會就此所為決議對董事會不生拘束效力，敘述正確。\n(C)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者為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及第 185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本題動議是請董事會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在其中，召集程序無違反，敘述錯誤。\n(D) 本題並無《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違反；且《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其效果是得訴請撤銷而非當然無效，前提與效果兩方面都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性，動議內容是要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第二步定權限，依《公司法》第 171 條與第 202 條，該事項屬董事會。第三步判效力，股東會逾權決議對董事會不生拘束力。第四步查程序，《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未涵蓋本題動議。\n【記憶點】股東會只能決議法律或章程交給它的事，越權決議綁不住董事會，也不生撤銷問題。","本題的核心是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權限分配。《公司法》第 202 條採取的是原則歸董事會、例外歸股東會的寫法：只有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才由股東會決議，其餘一律由董事會決議行之。這一條是判斷股東會能否插手的總開關。\n股東會的法定權限散見各條，例如《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營業或財產重大變動、《公司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變更章程、《公司法》第 316 條第 1 項的解散、合併或分割。企業併購案本身固然屬於股東會權限，但命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這個動作不是，它落在《公司法》第 171 條的董事會召集權。\n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的「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是董事會的忠實執行義務，但其前提是該決議本身在股東會的權限範圍內；《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把這兩項讀在一起可以看出，條文預設的是一個有效的股東會決議。\n《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列舉是本題另一個陷阱。該項限制的是特定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規範對象是議案本身，而不是請董事會召開會議這種程序性請求。若動議直接就企業併購案作成決議，才會落入該項的射程。\n易混淆的是決議瑕疵的三種效果：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者，依《公司法》第 189 條得訴請法院撤銷，《公司法》第 189-1 條並允許法院於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時駁回其請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則屬另一層次的效力問題；而本題的越權決議兩者都不是，它是對董事會不生拘束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動議改成解任董事，此時就會直接撞上《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的列舉，答案會翻向得撤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13",13,"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15",1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12",12,"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16",16,"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11",11,"甲大學畢業工作數年後，擬獨資設立公司創業，在現行法下，其能選擇之公司種類為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17",17,"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70,1789445439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