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16",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A 保險公司依要保書核保後，於同年 2 月 16 日通知甲同意承保，並於 2 月 22 日寄出繳費單，然甲已於 2 月 21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若保險單無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條件之約定，A 保險公司應否為保險給付？",{"A":16,"B":17,"C":18,"D":19},"保險人無須給付，因要保人尚未繳交保險費","保險人無須給付，因保險人尚未發出保險單","保險人應為給付，因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保險契約即已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須給付，因甲於契約成立生效前已經死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壽保險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第一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契約生效的關係。\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2 月 16 日通知甲同意承保，契約於該時點即已成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保險契約性質的定性：《保險法》第 21 條雖規定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通說認為保險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該條屬訓示規定，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單的簽發都不是契約生效要件；本題保險單又無以繳納保險費為生效條件的約定，甲於 2 月 21 日死亡時契約已生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21 條所定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通說認其為訓示規定；本題保險單無以繳費為生效條件的約定，未繳保險費不影響契約效力，敘述錯誤。\n(B) 《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該條所定的保險單是契約的證明方法，通說不認其為契約成立要件，保險人尚未寄出保險單不影響已成立的契約，敘述錯誤。\n(C) 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時契約即已成立，105 年 2 月 16 日同意承保後，甲於 2 月 21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事故落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應為給付，敘述正確。\n(D) 甲於 2 月 21 日死亡，在 2 月 16 日同意承保之後，並非在契約成立生效前，與《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的時點認定不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成立時點，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為保險人同意承保之日即 2 月 16 日。第二步定生效要件，保險單無特別約定，保險費交付非生效條件。第三步定事故時點，2 月 21 日在成立生效之後。第四步，保險人應負給付責任。\n【記憶點】保險契約在保險人同意承保時就成立，保險單與保險費都只是後續動作。","本題是保險契約性質論的直接考法，也是條文字面與通說結論方向相反的典型題。\n《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把契約的成立繫於保險人的同意，《保險法》第 44 條第 2 項另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保險法》第 43 條要求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法》第 55 條再列出保險契約應記載的八款事項，包括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保險之標的物、保險事故之種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無效及失權之原因、訂約之年月日。這幾條合起來很容易造成保險契約是要式契約的印象，那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n《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照字面讀，會得出未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則契約尚未生效的結論，那就是 A 選項。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通說對保險契約諾成性、不要式性的定性，以及對本條訓示性質的理解，《保險法》就違反該條的效果並未設明文。\n《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該項處理的是預收保費時責任起算的往前溯及，與本題未預收保費的情形不同，但同樣把同意承保放在關鍵位置。\n易混淆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效力停止：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處理的是契約已成立生效之後續期保費的遲延，與第一期保險費的交付分屬不同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保險單明定以繳納第一期保險費為生效條件，此時答案就會翻向保險人不必給付；或把甲的死亡日期改到同意承保之前，考的就變成危險已發生的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15",1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17",17,"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14",14,"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13",13,"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19",19,"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id":53,"number":54,"stem":76},"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70,178944543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