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17",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A":16,"B":17,"C":18,"D":19},"5日","10 日","15 日","30 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34 條所定保險金給付期限。\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條文明定無約定期限時的給付期間為十五日，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五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該項後段的法定期間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n(B) 十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十日這個數字出現在《保險法》第 56 條，該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處理的是另一件事。\n(C) 依《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敘述正確。\n(D) 三十日不是《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期間；三十日出現在《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人壽保險保費催告停效期間，與保險金的給付期限無關。\n【涵攝步驟】要件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交齊證明文件；要件二，契約有無約定給付期限，本題題示為無約定；要件三，適用《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的十五日法定期間，自保險人接到通知起算。三個要件依序檢查後，答案即為十五日。\n【記憶點】《保險法》第 34 條的規則是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就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保險法》第 34 條處理的是保險人給付遲延的問題，兩項各有不同功能。\n第 1 項先設定起算的前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這個要件很重要，文件未齊時期間並不起算，保險人得以此暫緩給付。接著條文分兩軌處理期限，有約定期限者從約定，無約定期限者則是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命題者常在交齊證明文件與接到通知這兩個時點之間製造混淆。\n第 2 項是制裁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年利一分即年息百分之十，高於一般法定利率，這個數字本身也是常見的考點。\n易混淆的期間規定可以整理成一組記憶。《保險法》第 56 條規定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未依限通知者，依《保險法》第 63 條，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人壽保險保費催告停效期間是三十日。《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這幾個數字並列記憶，比單獨背十五日有效得多。\n另外要與消滅時效區分。《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並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以及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三種情形，另定起算點。《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的十五日是給付期限，第 65 條的二年是消滅時效，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契約已約定三十日，此時就從約定；或改問遲延的效果，答案回到《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的年利一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16",16,"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15",1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19",19,"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14",14,"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股東會中，甲提出「董事會應於會後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討…",{"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0",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id":52,"number":53,"stem":75},"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70,1789445439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