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18",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8,"single","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終止保險契約之通知及終止日期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 105 年 4 月 25 日到達，保險契約於 105 年 5 月 1 日終止","A 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 105 年 5 月 10 日到達，保險契約於 105 年 5 月 30 日終止","甲對 A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之通知於 105 年 5 月 10 日到達，保險契約於 105 年 5 月 11 日終止","甲對 A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之通知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到達，保險契約於 105 年 5 月 1 日終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82 條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後，終止權的行使期間與終止生效時點。\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終止權須於同年 5 月 5 日以前行使。《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該十五日預告期間只課予保險人。甲是要保人，其通知於 4 月 30 日到達仍在一個月內，契約自通知到達的次日即 5 月 1 日終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A 保險公司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4 月 25 日到達的通知最早只能使契約於 5 月 10 日終止，敘述所稱的 5 月 1 日過早，錯誤。\n(B) A 保險公司的通知於 5 月 10 日到達，已逾《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自賠償金額給付後起算的一個月，終止權已消滅，契約無從因該通知而終止，敘述錯誤。\n(C) 甲的通知於 5 月 10 日到達，同樣已逾《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期間，終止權已消滅，敘述錯誤。\n(D) 甲是要保人，其終止權於 4 月 30 日行使仍在《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內，且《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的十五日預告義務只課予保險人，契約自通知到達的次日 5 月 1 日終止，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本題房屋部分受損。要件二，終止權人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為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要件三，行使期間自賠償金額給付日 105 年 4 月 5 日起算一個月。要件四，終止的生效時點依行使人身分而異，保險人須預告十五日，要保人則無此限制。\n【記憶點】部分損失後雙方都能終止，期限一個月，但只有保險人要提前十五日預告。","《保險法》第 82 條把部分損失後的契約命運交給雙方，並以三個層次的規則加以限制：誰可以終止、多久之內終止、終止如何生效。\n第 1 項確立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權，並就已交付而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設返還義務。第 2 項的一個月是行使期間，起算點不是損失發生日，也不是損失勘定日，而是賠償金額給付後；本題 105 年 3 月 3 日火災、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起算點是 4 月 5 日，屆滿日為 5 月 5 日。命題者最常在起算點上設陷阱，本題就同時給了火災日、勘定日與給付日三個時點。\n第 3 項的十五日預告只寫保險人終止契約時，適用對象是單向的；要保人終止時條文並未加上相同的緩衝期，無須提前預告，本題甲的通知於 4 月 30 日到達，契約即於 5 月 1 日終止。\n第 4 項則處理雙方都不終止的後果，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那是下一題的考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該條處理的是全部滅失且非因保險事故所致的情形，終止是當然發生而非由當事人行使。《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因《保險法》第 81 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並允許保險人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但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保險法》第 99 條另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三條分別對應全損、部分損失後終止、部分損失後續保三種局面。\n同一考法的其他版本，是把通知到達日設在 5 月 5 日或 5 月 6 日，測驗考生會不會算期間的末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17",17,"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19",19,"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16",16,"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20",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15",15,"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經營階層均為取得國內外…",{"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1",21,"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48,"number":49,"stem":73},"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id":52,"number":53,"stem":75},"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70,1789445439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