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1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8,"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24,"rootStem":25,"freq":26,"history":27,"explanation":29,"explanationDeep":30,"confidence":31,"flags":32,"indexable":33},"law-105-s0202-019",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如未另約定，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責任上限","保險費基於危險不可分原則，應按原房屋價值計算","A 保險公司未收取之保費，應視為已繳清，不得再向甲請求","B","normal",[20],false,"law-105-s0202-018","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終止保險契約之通知及終止日期之敘述，何者正確？",1,[28],{"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部分損失後雙方均不終止契約時，保險人的責任上限與保險費的處理。\n【正解理由】承前題，甲的房屋於 105 年 3 月 3 日部分受損，A 保險公司已於 4 月 5 日給付保險金，其後雙方均未行使終止權。《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保險金額因先前的給付而遞減，其後發生的事故只能就餘額求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不終止契約時保險人的責任上限是保險金額的餘額，而不是原保險金額，敘述錯誤。\n(B) 《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正是以保險金額之餘額為責任上限，且該項冠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的保留，與本選項所稱如未另約定的表述相合，敘述正確。\n(C) 《保險法》第 99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該條但書明白容許保險費隨情況調整，本選項稱保險費應按原房屋價值計算，與該但書所定的處理方式不合，敘述錯誤。\n(D) 《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保險費的交付義務依契約定之，本題並無使未收取保費視為繳清的事由，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要件二，保險人已為賠償給付；要件三，雙方均未於《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內終止；要件四，契約未另有訂定。四個要件齊備後，適用《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的餘額責任。\n【記憶點】不終止就續保，但保險金額用掉多少就少多少，保險費依《保險法》第 99 條但書得增減。","本題與前一題是同一組事實的兩種分岔：行使終止權走《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不行使則走《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n《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的規範結構有三個要素。第一是適用前提，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只要有一方合法終止，本項就沒有適用餘地。第二是任意規定的性質，本項冠有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的保留，因此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額自動回復，實務上的火災保險單常見這類條款。第三是效果，責任上限降為保險金額之餘額，也就是原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部分。\n與此並列的是《保險法》第 99 條：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該條處理的是保險費這一側，《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處理的是保險金這一側，兩條分工明確。本題 C 選項就是把兩側混在一起，用危險不可分推出保險費不變的結論。\n保險費的基本規則另見《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保險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保險法》第 26 條第 2 項並給予要保人在保險人不同意減費時的終止權。這一組條文顯示保險費並非一經約定即不可變動。\n另可對照《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危險變動與保險費調整之間的連動，在保險法中是一條貫穿的線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契約改成明定保險金額自動回復，此時《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的保留啟動，答案就會翻向以原保險金額為上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5,"tagline":46,"hint":47},"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9,40,41,42,43,44],"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9,52,56,60,64,68],{"id":24,"number":50,"year":6,"stem":51},18,"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20",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17",17,"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21",21,"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16",16,"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22",22,"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id":24,"number":50,"stem":74},"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id":53,"number":54,"stem":76},"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70,1789445439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