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21",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A":16,"B":17,"C":18,"D":19},"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上惡意超額保險的法律效果，考的是超額保險條文中詐欺與非詐欺兩種情形效果的分流。\n【正解理由】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即屬該項前段所稱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之情形，其效果是他方（即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得就所受損失請求賠償。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就惡意超額保險所定之權利是解除契約，本項寫成撤銷保險契約，權利名稱與該項所定不同，故錯誤。\n(B) 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前段，因一方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他方得解除契約，本項所述與該項相符，故為正解。\n(C) 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後段，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者，限於無詐欺情事之情形；惡意超額保險的效果是得解除，本項改寫成契約無效，與該項不符。\n(D)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對惡意超額保險所定之效果是他方得解除契約，本項卻寫成契約仍為有效而保險人另行免責，效果與該項所定不同，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題示為超額保險；要件二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 題示要保人係惡意；效果他方得解除契約→ 他方為保險人，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並得請求損失賠償。\n【記憶點】超額保險看有無詐欺：惡意（詐欺）→ 他方得解除契約；善意（無詐欺）→ 除定值保險外，契約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體系定位】《保險法》第 76 條位於保險契約通則之後、財產保險之損失填補原則之下，處理的是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時的處理方式。損失填補原則不允許被保險人因保險而得利，超額保險正是對這個原則的破壞，所以立法者依照是否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把效果切成兩段。\n【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可拆為三段：其一，客觀上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其二，主觀上是否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其三，依主觀狀態分別給予不同效果——有詐欺者他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失賠償，無詐欺者除定值保險外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二段與第三段的對應關係上：考生若只記得超額保險超過部分無效，就會被 (C) 吸走。\n【相鄰條文對照】同一部法裡體例相似的還有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惡意複保險的效果是契約無效，惡意超額保險的效果則是他方得解除契約，兩者條文明文所定之效果並列如上，答題時要分清楚問的是哪一種。另依《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這是善意超額保險的後續處理，與第 1 項後段配套。\n【與解除契約的另一個出口對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項是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解除權，本題則是超額保險的解除權，兩者要件與出處不同，考題常把兩個解除權互換選項來測驗。\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見的變化題型有三種：一是把題目改成善意超額保險，答案就要轉到第 1 項後段與第 2 項的比例減少；二是把保險種類改成定值保險，第 1 項後段明文把定值保險排除在外；三是問惡意超額保險是否另生保險費返還問題，這時要回到《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該項限於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情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20",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22",22,"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19",19,"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18",18,"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4",24,"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id":48,"number":49,"stem":73},"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stem":75},"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70,178944543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