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23",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其妻乙外遇，遂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保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A":16,"B":17,"C":18,"D":19},"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甲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予乙之其他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保險人的給付義務。\n【正解理由】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甲為本件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其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乙，正落入該項所定情形，保險人即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前段，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項所述與該項相符，故為正解。\n(B)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固使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惟甲同時具要保人身分，依同法第 121 條第 3 項保險人根本不負給付之責，本項仍令保險人負責，與該項不符。\n(C) 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者，限於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之情形；本件依同法第 121 條第 3 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並無保險金可轉為遺產由乙之其他繼承人受領。\n(D)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定解除契約，其事由為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本件之法律效果是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並非解除契約，本項所指之權利與本件情形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要保人→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甲為要保人；要件二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甲憤而行凶將乙殺害身亡；效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至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則視保險費是否付足二年以上依該項後段處理。\n【記憶點】受益人下手→喪失受益權（保單還在）；要保人下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付足二年以上仍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三個項次的分工】《保險法》第 121 條是把道德危險依行為人身分切成三段的條文。第 1 項處理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效果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契約本身仍然有效；第 2 項承接第 1 項，處理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無人受領時保險金額歸屬的問題，明定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第 3 項則處理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效果最重——保險人根本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只在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本題把甲寫成要保人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停在第 1 項而錯選 B。\n【為什麼要保人與受益人效果不同】從條文自身的文字即可讀出差別：第 1 項的效果句是喪失其受益權，針對的是請求權人資格；第 3 項的效果句是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針對的是保險人的債務本身。要保人是契約當事人，且是繳付保險費、支配契約的人，其故意行為直接動搖契約的射倖基礎，所以立法者選擇讓保險金額的給付義務消滅；至於保單價值準備金，該項後段另設返還規定，並未一併消滅。\n【相鄰條文對照】傷害保險編有體例相似的規定。《保險法》第 134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同法第 134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兩者與《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可並列記憶，差別在保險種類與是否既遂。另《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該項的行為人是被保險人本人，效果句與《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前段相同，也同樣配置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返還。\n【易混淆的解除權】D 選項的解除契約，在人身保險最常見的出處是《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的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該項所定的解除權還受有期間限制，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把解除權與不負給付責任分清楚，是本題與第 21 題共同的測驗方向。\n【其他考法】本條的變化題常見三種：把甲改成僅為受益人而非要保人（答案轉向第 1 項與第 2 項）；把行為改成過失致死（不落入故意，保險人仍負責）；或加問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歸屬（回到第 3 項後段，付足二年以上者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解交國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22",22,"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24",24,"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21",21,"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25",25,"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20",20,"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6",26,"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id":52,"number":53,"stem":75},"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70,178944543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