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25",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投保三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而離婚。甲離婚後半年，旋即與丙結婚，但婚後不到一年，甲死亡。下列關於受益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離婚後，因乙喪失保險利益，故乙不得請求保險金","甲與乙離婚後，甲並未變更受益人為丙，故仍應將保險金給付予契約訂立時之妻子乙","甲死亡時與其有夫妻關係者為丙，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故應為受益人","衡諸契約訂立時甲指定「妻」為受益人之真意，應係為保障甲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子，故受益人應為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壽保險受益人欄位僅記載身分稱謂（妻）時，受益人究竟是誰——考的是保險契約解釋原則。\n【正解理由】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甲在受益人欄位寫妻，並未寫出乙的姓名，該記載屬以身分關係指定受益人；探求甲訂約時之真意，其所欲保障者為其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配偶。甲死亡時之配偶為丙，故受益人應為丙。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要保人對本人之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本件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存於甲身上；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5 條係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本項以乙喪失保險利益為由排除其請求，理由與各該條所定之保險利益歸屬不合。\n(B) 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契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而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本項拘泥於訂約時之妻為乙此一事實，與該項所定解釋方法不符。\n(C) 依《保險法》第 5 條，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其資格來源是約定而非保險利益；本項以丙對甲有保險利益作為丙取得受益權之理由，論據與該條不符。\n(D) 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探求甲指定妻之真意，其所指為身故時具婚姻關係之妻子，甲死亡時該身分由丙具備，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益人之指定→ 甲於受益人欄位記載妻；要件二記載文字有疑義→ 甲歷經離婚再婚，訂約時之妻與死亡時之妻並非同一人；要件三探求當事人真意→ 指定之基礎為婚姻關係而非乙個人；結論→ 受益人為甲死亡時之配偶丙。\n【記憶點】受益人欄只寫身分稱謂時，指的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具備該身分的人，而非訂約當時的那個人。","【條文定位】《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是保險契約特有的解釋規則。它有兩層：前段要求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這與一般契約解釋方法同其旨趣；後段則在有疑義時額外偏向被保險人，屬保險法保護弱勢一方的體現。本題用到的是前段。\n【受益人制度的條文骨架】受益人的定義在《保險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指定與變更的權限在《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並設有存活要件：「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而處分權則規定於《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把上面所引的這幾項規定串起來，可以看出受益人的地位來自要保人的指定行為，其內容自然要靠解釋指定行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n【未指定受益人的對照組】若甲根本沒有填寫受益人欄位，處理方式完全不同。《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題甲有指定（寫了妻），只是指定的方式是身分稱謂，所以走的是解釋的路而不是《保險法》第 113 條的路。這兩條的分界，是本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層。\n【保險利益的位置】(A)、(C) 兩個選項都把保險利益搬來當受益權的判準。保險利益的規定在《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該條的規範對象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是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受益人則是保險金的請求權人，其資格由約定而生。兩組概念的規範對象並列如上，不可互換。\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見的變形有：受益人欄記載法定繼承人而繼承人於事故發生時有所變動；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回到《保險法》第 110 條第 2 項的存活要件）；以及要保人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另以遺囑處分受益權（回到《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答題時一律先問：契約文字是指向特定人，還是指向某個身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24",24,"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26",26,"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27",27,"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22",22,"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8",28,"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id":48,"number":49,"stem":73},"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3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