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26",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票為信用證券與支付證券，匯票與支票僅為支付證券","本票限於見票即付，匯票與支票可以簽發遠期匯票或支票","本票原則上為自付證券，支票與匯票為他付證券","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則票據無效，匯票與支票未記載發票日則視為見票即付","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的基本性質區分，重點在自付與他付。\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3 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由發票人自己支付，是自付證券；反之，依《票據法》第 2 條規定：「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而依《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匯票與支票均係委託他人付款，屬他付證券。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支票係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支付，具支付證券之性質；而《票據法》第 2 條之匯票與《票據法》第 3 條之本票均得指定到期日，具信用證券之性質。本項把三者的性質對調，故錯誤。\n(B) 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限於見票即付者是支票而非本票，本項所述與該項相反。\n(C) 依《票據法》第 3 條本票由發票人自己支付，依《票據法》第 2 條匯票委託付款人支付，依《票據法》第 4 條第 1 項支票委託金融業者支付，本項所述與各該條相符，故為正解。\n(D) 依《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發票年、月、日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7 款，發票年、月、日亦為支票之應記載事項。本項把未載發票日與未載到期日的效果混為一談，故錯誤。\n【涵攝步驟】判準一由誰付款→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匯票是付款人，支票是金融業者；判準二有無到期日→ 匯票、本票得指定到期日，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依此兩個判準，只有 (C) 的敘述與條文相符。\n【記憶點】本票自付、匯票與支票他付；支票限於見票即付，匯票與本票才有到期日可言。","【三張票的定義條文要並排讀】《票據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接著《票據法》第 2 條至第 4 條分別給出定義，三條的句型完全平行，差別只落在兩個位置：付款人是誰、付款時點怎麼定。本票的定義句寫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匯票寫委託付款人，支票寫委託金融業者；到期日部分，匯票與本票寫於指定之到期日，支票寫於見票時。命題者只要把這兩個位置的字互換，就能造出一整組似是而非的選項，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出自這個機制。\n【當事人結構的差異】匯票與支票是三面關係（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本票原則上是兩面關係（發票人、受款人）。這個差異直接反映在責任條文上：《票據法》第 121 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本票發票人一開始就是主債務人，不需要承兌程序；匯票則要經付款人承兌後才產生主債務人。至於支票，付款人是金融業者，原則上不因發票行為而成為票據債務人，只有在保付的情形下才不同——《票據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n【到期日的體系】匯票的到期日型態規定於《票據法》第 65 條第 1 項：「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一、定日付款。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三、見票即付。四、見票後定期付款。」這四式依《票據法》第 124 條所定準用範圍及於本票。支票則因《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限於見票即付，不生到期日型態的問題，而以同法第 128 條第 2 項處理票載發票日的效力：「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這正是遠期支票在實務上得以流通的條文基礎。\n【應記載事項的對照】三種票據的應記載事項分別規定於《票據法》第 24 條第 1 項（匯票）、同法第 120 條第 1 項（本票）與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支票）；其中受款人、發票地兩項在三條都有第 2 項以下的法定補充，到期日與付款地的補充則只見於匯票與本票，支票沒有；三者都把發票年、月、日列入。欠缺的效果則統一規定於《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但書所指的別有規定，例如《票據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把應記載但可補救與應記載且無可補救分開，是 (D) 選項的破解關鍵。\n【其他考法】這一組定義條文也常拿來考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保付支票、平行線支票等衍生制度，命題方式多半仍是把某一種票據的專屬制度移植到另一種票據上，答題時先回到《票據法》第 2 條至第 4 條的定義句確認付款人是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25",25,"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27",27,"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24",24,"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28",28,"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23",23,"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期間，甲因…",{"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29",29,"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id":48,"number":49,"stem":73},"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id":52,"number":53,"stem":75},"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70,1789445439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