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27",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無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A 公司得主張該支票之簽發係屬越權代理，而不負票據責任","甲應自負票據責任","甲無需負票據法上之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簽發票據並於公司印章旁加蓋自己印章時，票據責任由誰承擔。\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條使代理人自負責任的前提，是票據上未載明代理之旨。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其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並於公司印章旁緊鄰加蓋自己之印章，已足以表明係代表 A 公司而為發票行為，甲自不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為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係基於代表權，並非《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之情形，A 公司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免責。\n(B) 《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定逾越權限者自負權限外部分之責任，其規範對象是簽名於票據之代理人；甲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對外代表公司，其動機不正當屬內部關係，A 公司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責。\n(C) 依《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甲於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自己印章，是在表明代表人身分，與《票據法》第 9 條所定未載明代理之旨而簽名之情形不同，故甲不自負票據責任。\n(D) 依《票據法》第 9 條之反面，票據上已載明代理（代表）之旨者，行為人不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甲之蓋章方式已表明代表 A 公司，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本人名義為票據行為→ 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要件二有無載明代理或代表之旨→ 甲之印章緊鄰公司印章而蓋，足以表明代表關係；結論→ 票據責任由 A 公司承擔，甲不自負票據責任。\n【記憶點】票據上看得出我是替公司簽的，責任就歸公司；看不出來，簽名的人自己扛。","【兩條責任分配條文的分工】《票據法》第 9 條與同法第 10 條是票據代理的一組條文。《票據法》第 9 條處理有代理權但沒寫明代理之旨，效果是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處理寫明了代理之旨但根本沒有代理權；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處理有代理權但超出範圍。三種情形的共同效果都是把責任推回簽名的人身上，差別在缺的是哪一個要件。本題的甲既有代表權、又表明了代表之旨，兩條的要件都不具備，責任自然留在公司。\n【蓋章與簽名的等價】《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這一條讓公司大小章的實務做法取得法律地位。票據行為採形式主義與文義性，責任歸屬只能從票面上讀出來，所以蓋章的位置、順序與相鄰關係，就成為判斷這一筆是誰在負責的唯一材料。實務上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表明代表之旨，即係就票面整體記載觀察，本題題幹特意寫出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就是把這個判斷材料直接給了考生。這一層屬條文文義之外的判斷標準，須依實務見解補充。\n【代表權的內部限制不及於善意執票人】甲是為償還個人欠款而動用公司名義，這在公司內部顯然違反其對公司所負之義務，但那是公司對甲的內部求償問題，與票據關係上公司對執票人是否負責是兩件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所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其對外效力並不因內部動機不正當而當然消滅，這是 (A)、(B) 兩項被排除的理由。\n【與本批第 28 題的銜接】本題與下一題是同一組事實：甲令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面額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交付丙。本題問的是簽發時的責任歸屬，下一題則接著問這張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如何起算，兩題合起來完整走過一張支票從簽發到行使的流程。\n【其他考法】常見改編有三：把蓋章方式改成僅蓋甲個人印章而未蓋公司章（回到《票據法》第 9 條，甲自負責任）；把甲改成無代表權之經理人（回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或把票據金額寫成超出董事會授權額度（回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與公司內部授權的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26",26,"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28",28,"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25",25,"甲與乙結婚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於受益人欄位寫「妻」…",{"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29",29,"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24",24,"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30",30,"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70,178944543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