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30",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即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但號碼則書寫為 NT$55,860。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是多少？",{"A":16,"B":17,"C":18,"D":19},"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如不能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以最低額為準，故為 NT$55,680","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何者為準。\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7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本件甲所簽發之支票，文字記載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號碼則書寫為 NT$55,860，兩者不符，即應依該條以文字為準，付款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7 條所定之判準是以票據上記載之文字為準，本項改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且所採之數額係取自帳單而非支票上之文字記載，與該條所定不符。\n(B) 依《票據法》第 7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本件支票文字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本項所述與該條相符，故為正解。\n(C) 依《票據法》第 7 條，只要文字與號碼不符即以文字為準，該條並未以不能探求當事人真意為適用前提；本項於該條之外增加一個條件，故錯誤。\n(D) 依《票據法》第 7 條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本項改採最低額，且其所援用之 NT$55,680 係帳單上之號碼而非本件支票之記載，與該條所定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上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記載→ 支票文字記載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號碼記載 NT$55,860；要件二文字與號碼不符→ 兩者數額不同；效果以文字為準→ 銀行應付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至帳單上之金額，係甲乙間之原因關係，不影響票據文義。\n【記憶點】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打架，一律文字贏；帳單怎麼寫不影響票面。","【條文的立法取向】《票據法》第 7 條選擇了一個乾脆的判準：文字為準。立法上之所以不採以較低額為準或探求真意，是因為票據以流通為生命，執票人必須能夠只看票面就知道自己拿到多少錢；若允許事後探求當事人真意，票據受讓人就得去查原因關係，流通性即被破壞。本題 (A)、(C)、(D) 三個選項分別代表最低額說、真意探求說與號碼說，都是被立法者明確捨棄的方案。\n【票據文義性與原因關係的切割】本題另設一個陷阱：帳單上的金額（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與支票金額不同，且帳單自身的文字與號碼也不一致。帳單記載的是甲乙間買賣的原因關係，票據責任則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只照票上文義負責，原因關係上的數額不會回頭改變票面金額。至於甲多付的部分，是甲乙間原因關係上的問題，與付款銀行應付多少無涉。\n【一個重要的例外規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這一條是實務上支票金額以打字機或壓印機打印時的依據：符合該條要件時，號碼即取得文字的地位，此時就不生《票據法》第 7 條所稱文字與號碼不符的問題。本題支票的文字與號碼是兩筆分別存在且互相矛盾的記載，並非以號碼代替文字，故仍回到《票據法》第 7 條處理。\n【金額不得改寫】與金額有關的另一條硬規定是《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該項把金額排除在得改寫之列，理由同樣是保護流通安全。把《票據法》第 7 條與該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對票據金額採取的一貫態度：記載一旦作成，就以票面文字定案。\n【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的改編有三：把不符的兩者改成文字與文字重複記載、把號碼改成經機械防塗銷的打印（轉向《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或加問執票人得否請求發票人補足差額（回到原因關係與票據文義的區分）。此外，也常與《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要式性一起考，測驗金額欠缺記載與金額記載不符兩種情形的不同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29",29,"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31",31,"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28",28,"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32",32,"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27",27,"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id":48,"number":49,"stem":73},"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id":52,"number":53,"stem":75},"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70,1789445439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