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31",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持該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承兌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之印章蓋在票據上，故要負票據責任","甲偽刻乙之印章而蓋於匯票上，故甲要負票據責任","丙應負票據背書之責任","甲應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偽造時，各關係人的票據責任如何分配——真正簽名者仍應依票上文義負責。\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丙為受款人，其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丁，該背書係丙本人之真正簽名；又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丙既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即為背書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背書人之責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係以在票據上簽名者為負責之人；乙之印章為甲所偽刻，乙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簽名蓋章於該匯票，該記載並非乙之真正簽名，乙不因此負票據責任。\n(B) 甲係偽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為發票行為，票據上出現的是乙的名義而非甲自己的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簽名負責之原則，甲不負票據上之責任。\n(C) 丙之背書為其真正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即負背書人之責任，本項正確。\n(D) 依《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項之要件是以代理人名義簽名；甲係假冒乙本人之名義而非以代理人名義為之，與該項要件不符，故不負代理人之票據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上有無真正簽名→ 乙之印章係偽刻，非真正簽名；甲未以自己名義簽名；丙有真正背書簽名；要件二簽名者依票上文義負責→ 僅丙落入《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之射程；結論→ 應負票據責任者為背書人丙。\n【記憶點】偽造票據案先問一句：誰的簽名是真的？真的那個人才負票據責任。","【簽名負責原則是偽造題的總開關】《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把票據責任的來源鎖定在在票據上簽名這個事實上，第 2 項再補上共同簽名的效果：「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偽造題之所以年年出現，正是因為它把這個原則推到極端：票面上出現了某人的名字，但那個名字不是他寫的、也不是他授權寫的。此時被冒名者沒有做出任何票據行為，自然不在《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射程內；而偽造者雖然做了行為，票面上卻沒有他的名字，同樣不在射程內。責任因此落在其後所有以自己真正簽名參與流通的人身上。\n【背書人責任的內容】丙負的是背書人責任。丁遭拒絕承兌後，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匯票不獲承兌之情形，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其得請求之金額則規定於《票據法》第 97 條第 1 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n【蓋章與簽名等價，但偽刻的章不生效力】《票據法》第 6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印章之所以能代替簽名，前提是該蓋章行為出於本人或其授權；偽刻的印章欠缺這個歸屬基礎，因此票面上的乙名義只是一個外觀，不能使乙成為票據債務人。這一點與第 27 題恰成對照：一邊是有權而表明代表關係，一邊是無權而假冒本人名義，兩題都是在問這個章能不能歸屬到某個人身上。\n【偽造之外的救濟】甲雖不負票據責任，並不表示他無須負責；偽造印章與行使偽造票據所生之刑事責任，以及對受害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循各該法律處理，只是不在票據法的責任體系之內。本題問的是票據責任，答題時不應把兩套責任混為一談。\n【檢索與適用上的一點說明】票據偽造在本法另有專條處理其對真正簽名之影響，該條就本題所涉之偽造效力具有直接說明力，惟其條次應以《票據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所引之《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已足以說明四個選項的責任歸屬。\n【其他考法】常見改編包括：偽造的是背書而非發票、被冒名者事後承認（涉及無權代理與追認的區別）、以及執票人向何人行使追索權與其金額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30",30,"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32",32,"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29",29,"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28",28,"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34",34,"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id":49,"number":50,"stem":74},"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id":53,"number":54,"stem":76},"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70,1789445439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