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32",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營餐館之丙，以償還平時用餐賒欠之飯錢。丙適逢摯友丁結婚，將該本票交付丁作為賀禮。丁則以該本票交付戊以清償貨款，戊於取得本票前，已知係甲所遺失之本票。關於應負票據責任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應負票據責任","乙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丙及丁均應負票據責任","甲及丙均應負票據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記名本票遺失後歷經空白背書與單純交付轉讓，最後應負票據責任的人是誰。\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乙拾得該本票後為空白背書轉讓予丙，已於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乙即為背書人而應負票據責任。至丙、丁二人，係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之方式僅以交付轉讓而未於票上簽名，自不負票據責任。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及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乙已為空白背書而簽名於票據，應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本項正確。\n(B) 丙受讓後係將本票交付丁，未於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空白背書之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丙既未簽名即非票據債務人，本項令丙一併負責，與該項所示之轉讓方式不符。\n(C) 丙、丁均係以交付方式移轉本票而未簽名，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交付轉讓，二人皆不因此成為票據債務人，本項與該項不符。\n(D) 甲雖為發票人，惟該本票係因遺失而脫離其占有，並非由甲交付轉讓；戊於取得前既已知悉係甲所遺失之本票，依《票據法》關於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規定，甲對戊不負票據責任，且丙未簽名亦不負責，本項二人皆列與上開說明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於票據上簽名→ 乙有空白背書簽名，丙、丁僅交付未簽名；要件二發票行為是否完成交付→ 甲之本票係遺失而非交付；要件三執票人是否善意→ 戊取得前已知票據係甲所遺失；結論→ 應負票據責任者為乙。\n【記憶點】空白背書之後可以只靠交付流通，沒簽名的人不進票據債務人名單。","【空白背書的轉讓機制】《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第 2 項規定記名背書，第 3 項規定空白背書。空白背書之後，票據在外觀上就沒有指定的被背書人，因此《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允許僅依交付轉讓，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受讓人有選擇權：想脫身就只交付，願意增強票據信用就再背書一次。這一組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所定準用範圍及於本票，本題的丙與丁正是選擇了只交付的那一條路。\n【簽名與否決定責任有無】本題四個當事人恰好構成一個完整的光譜：甲的簽名是真的，但票據脫離占有；乙的簽名是真的，且是自願為之；丙、丁根本沒有簽名；戊是最後的執票人。把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文義負責的原則套上去，丙、丁立刻出局，剩下的只是甲與乙誰要負責的問題。乙雖然不是票據權利人，但他既然選擇背書並簽名，就以自己的名義做了一個獨立的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獨立性使該背書不因其前手（拾得）欠缺權利而失其效力。\n【背書連續與權利證明】戊要行使權利，還須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本票為無記名式並經乙空白背書，其後之交付轉讓不影響背書連續。不過形式上的權利證明與實質上能否行使，仍是兩件事——戊取得票據時既已知悉係甲遺失之票，其地位即受影響。\n【惡意取得的效力】本法對於以惡意取得票據之人設有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規定，該規定就本題戊對甲之關係具有直接說明力；惟其具體條次應以《票據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題幹特意寫明戊於取得本票前已知係甲所遺失之本票，就是把這個要件直接鋪好。\n【空白背書後的選擇】《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該條讓執票人得把空白背書補成記名背書；丙、丁若選擇這麼做，就會在票面上留下自己的名字而進入票據債務人之列。他們選擇僅以交付轉讓，正是為了不留下簽名。\n【其他考法】常見改編有：把戊改成善意且付對價（此時甲的地位大不相同）、把丙的交付改成背書（丙即進入債務人名單）、或把本票改成記名式（則不能僅依交付轉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31",31,"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30",30,"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34",34,"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29",29,"18 歲之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加盟飲料連鎖店，甲因此開立一張金額新臺幣 20 萬元…",{"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35",35,"甲簽發一紙以乙為受款人見票即付之本票，並指定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下列敘述，何者正…",[],{"id":49,"number":50,"stem":74},"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id":53,"number":54,"stem":76},"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70,178944543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