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3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33",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日則為同年 6 月 6日，發票地及付款地均為臺中市，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將該紙支票交付受款人乙。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乙於下列何一日期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A":16,"B":17,"C":18,"D":19},"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國 100 年 5 月 9 日","民國 100 年 6 月 6 日","民國 100 年 6 月 13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遠期支票的受款人自何時取得票據權利——本題明示應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作答。\n【正解理由】票據行為除作成票據外，尚須交付於相對人始告完成，實務上採此見解，故受款人於受交付時取得票據權利。本件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作成支票，遲至同年 5 月 9 日始交付受款人乙，乙即於 5 月 9 日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至票載發票年月日 6 月 6 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其作用在遮斷提示付款的時點，並非票據權利發生的時點。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僅為甲作成支票之日；票據行為尚須交付始告完成，此時支票尚未交付乙，乙未取得票據權利，本項所指之日期過早。\n(B) 民國 100 年 5 月 9 日為甲將支票交付乙之日，票據行為於此時完成，乙於該日取得對甲之支票權利，本項正確。\n(C) 民國 100 年 6 月 6 日為票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該日之作用在於執票人於此日之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屬權利行使時點而非權利取得時點，本項將兩者混為一談。\n(D) 民國 100 年 6 月 13 日係自票載發票日起算七日之末日；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該日為提示期限之末日，與票據權利之取得日無涉。\n【涵攝步驟】要件一票據之作成→ 100 年 5 月 6 日甲作成支票；要件二票據之交付→ 100 年 5 月 9 日交付乙，票據行為於此完成；要件三票載發票日之作用→ 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僅遮斷 6 月 6 日前之提示；結論→ 乙於 5 月 9 日取得支票權利。\n【記憶點】遠期支票：權利在交付日取得，提示要等到票載發票日以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票據法》並未就票據行為何時完成設有明文，作成加交付始生效力是實務長期採取的見解，本題題幹也直接寫明應依最高法院所採之見解作答。條文能提供的是輔助線：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執票人在票載發票日前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若票據權利要到票載發票日才發生，該項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在權利發生前本來就無從提示。反過來說，正因為受款人在交付時已經取得權利，立法者才需要另外設一項禁止其提前提示。\n【四個日期各自的意義】本題把四個日期排在一起，考的就是它們各自所屬的制度層次。5 月 6 日是票據的作成日，屬事實行為的完成；5 月 9 日是交付日，是票據行為完成、權利發生的時點；6 月 6 日是票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是得為付款提示的起點，且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是對發票人一年時效的起算日；6 月 13 日則是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款自票載發票日起算七日的提示期限末日。四個日期分屬取得、行使、時效與失權四種效果，命題者只要打亂順序就能造出一整題。\n【提示期限的作用】提示期限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行使追索權的前提。《票據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票據法》第 126 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的擔保責任與對前手的追索權分屬兩層。本題乙於 5 月 9 日取得權利後，其提示期限仍須依票載發票日起算。\n【交付欠缺的相關情形】把交付當成票據行為的完成要件，其實益在票據未經交付即脫離發票人占有時最明顯：例如票據被竊、遺失後流入他人之手，發票人得主張其發票行為尚未完成。這與本批第 32 題（甲之本票遺失）是同一組法理。至於票據流通到善意執票人手中時的處理，則另循《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與人的抗辯限制規定解決。\n【其他考法】同一考點的常見改編包括：把交付日與票載發票日的先後對調、加問時效起算（回到《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後段）、或改問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遭退票時得否行使追索權。答題時固定先問三件事：票據何時作成、何時交付、票載發票日是哪一天。\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32",32,"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34",34,"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31",31,"甲偽刻乙之印章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之匯票，交付給受款人丙。丙並不知甲偽刻印章之情事，將…",{"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202-035",35,"甲簽發一紙以乙為受款人見票即付之本票，並指定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下列敘述，何者正…",{"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202-030",30,"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5-s0202-036",36,"下列關於獨立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4},"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id":53,"number":54,"stem":76},"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70,178944543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