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35",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簽發一紙以乙為受款人見票即付之本票，並指定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僅得向 A 銀行請求付款，如被退票時，乙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權","銀行和本票發票人均為本票之主債務人，如果甲存款不足被退票時，乙可對 A 銀行及甲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不得向 A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A 銀行非票據債務人，甲仍應負付款之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本票擔當付款人的法律地位——擔當付款人並非票據債務人，發票人仍負付款之責。\n【正解理由】依《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該項所定之擔當付款人，僅係代發票人為付款之人，其本身並未於票據上簽名，故非票據債務人；而依《票據法》第 121 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甲為本票發票人，即為主債務人，仍應負付款之責。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票據法》第 121 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執票人乙於不獲付款時仍得向甲請求；本項謂乙僅得向 A 銀行請求且不能向甲行使權利，與該條所定發票人之責任不符。\n(B) 依《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擔當付款人係發票人於付款人外所記載代為付款之人，其未於票據上簽名；本項將 A 銀行與甲並列為本票主債務人，與該項所定擔當付款人之地位不符。\n(C) 依《票據法》第 124 條所定本票準用之範圍，本票所準用者為匯票章之各該節規定；《票據法》第 135 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係支票章關於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本項將支票之規定套用於本票，故錯誤。\n(D) 依《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21 條，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而非票據債務人，甲為發票人仍應負付款之責，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票之發票→ 甲簽發以乙為受款人見票即付之本票；要件二記載擔當付款人→ 甲指定 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依《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該記載有效；要件三擔當付款人有無簽名於票據→ 無，故非票據債務人；效果→ 甲依《票據法》第 121 條仍負付款之責。\n【記憶點】擔當付款人只是代為付錢的窗口，票據債務人始終是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制度的功能】《票據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的擔當付款人，是讓票據債務人指定一個代為付款的機構，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本票指定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使本票得以透過票據交換所交換。與擔當付款人相對的是預備付款人，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兩者功能不同：擔當付款人是代為付款，預備付款人則是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的候補人選。\n【擔當付款人不是票據債務人】判斷是不是票據債務人，回到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文義負責的原則即可：擔當付款人只是被記載在票面上的一個名字，並未以自己名義為任何票據行為，因此不負票據責任。這與匯票的付款人在承兌前的地位相同——匯票付款人縱經記載，未承兌前亦不負票據責任，須待《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始成為主債務人。本題 (B) 選項把 A 銀行寫成本票主債務人，正是把被記載誤當成已負責。\n【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記載擔當付款人的實益，在提示的對象上。《票據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同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這兩項依《票據法》第 124 條所定範圍準用於本票，故乙應向 A 銀行提示；但提示對象是誰，與責任由誰承擔是兩件事，提示遭拒之後，乙仍回頭向甲請求。\n【支票的撤銷付款委託不能移植】(C) 選項的陷阱在於制度移植。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業者，發票人與付款人間有支票存款契約，因此才有撤銷付款委託的問題，《票據法》第 135 條並就此設有期間限制。本票的擔當付款人則不是受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付款人，本票也不存在支票章的付款委託架構。《票據法》第 124 條逐節列出本票準用匯票章的範圍，支票章的規定不在其列，這是判斷制度可否移植最直接的依據。\n【見票即付本票的時效】本題本票為見票即付，其時效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與定日付款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不同，這也是常見的命題點。\n【其他考法】常見改編包括：把擔當付款人改成預備付款人（轉向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加問執票人未向擔當付款人提示的效果、或改問本票發票人得否聲請本票裁定（回到《票據法》第 123 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34",34,"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半付款之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36",36,"下列關於獨立董事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33",33,"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37",37,"A 為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32",32,"甲開立 2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張，不慎遺失，為乙拾得後，將之空白背書轉讓予於鄰近經…",{"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id":48,"number":49,"stem":73},"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3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