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41",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41,"single","A 公司於民國 94 年 5 月風光上市，但旋於民國 96 年 2 月因鉅額退票，遭終止上市，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上投資人之權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法律之規定，以 A 公司揭露的公開說明書不實為由，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向 A 公司、公司負責人、處理公開上市的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等，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何者正確？①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是法定的連帶賠償責任②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並無連帶賠償之責③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是負無過失的賠償責任④A 公司、該公司負責人，該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之間，僅發行公司 A 負無過失責任",{"A":16,"B":17,"C":18,"D":19},"①③","①④","②③","②④","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不實時，各該責任主體之連帶關係與責任型態。\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發行人、公司負責人、證券承銷商與簽證會計師依該項各款均為責任主體，與公司間之連帶責任係法律所明定，敘述①正確。至責任型態，《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開放之舉證免責，對象逐字是「除發行人外」之人，敘述④正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採①③。《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既為發行人以外之人保留舉證免責之機會，敘述③所稱四者均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即不能成立。\n(B) 本選項採①④。《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使各款之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之免責事由不及於發行人，本選項為正解。\n(C) 本選項採②③。敘述②稱各該之人並無連帶賠償之責，與《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之文義不符。\n(D) 本選項採②④。敘述④固屬正確，惟敘述②與《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之文義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本題投保中心主張 A 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不實。要件二是責任主體，A 公司與公司負責人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承銷商落在第 3 款，簽證會計師落在第 4 款。要件三是免責，《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之免責主體不含發行人。\n【記憶點】本題四類主體同負連帶責任，而在舉證免責這一格，《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寫的是「除發行人外」。","《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的責任結構可以拆成三層來讀。第一層是責任主體，《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本題受請求之四類主體，分別落在第 1 款、第 3 款與第 4 款。\n第二層是責任範圍。《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1 項柱句的用語是各款之人「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故連帶關係之外，尚有各人所應負責部分之界定問題。\n第三層是免責事由。《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對第 1 款至第 3 款之人所設之門檻，是就未經第 4 款之人簽證部分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對第 4 款之人所設之門檻，則是證明已經合理調查。發行人未被列為得舉證免責之主體，其賠償責任因而不繫於有無故意或過失，這正是本題敘述④的落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該項所處理者為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不實，與《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所處理之公開說明書不實，兩者各有其責任主體清單與免責結構，宜並列記憶而不宜混用。時效部分，《證券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承銷商就未經會計師簽證部分能否舉證免責、簽證會計師之責任界線，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時之當事人適格。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40",40,"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42",42,"甲係股友社之負責人，對外公開招收社員定期集會，互相提供股市訊息，共同決定投資方向，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39",39,"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43",4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私募普通股一億股，並由 B 保險公司、C 銀行、A 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44",4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前幾年經濟不景氣，業績逐年下滑，乃將國內生產線移往東…",[],{"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係股友社之負責人，對外公開招收社員定期集會，互相提供股市訊息，共同決定…",70,178944544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