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46",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46,"single","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A":16,"B":17,"C":18,"D":19},"對甲提起再審之訴","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提起抗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據以執行時，債務人之救濟途徑。\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即無從確定，執行法院據以開始執行，落在該項所稱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這一格，乙得於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再審之訴係針對確定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所爭執者為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n(B)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所得主張者為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請求之實體事由，而送達不合法屬程序事項。\n(C)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既將應遵守之程序列為聲明異議之事由，乙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本選項為正解。\n(D) 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所得為之救濟，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其程序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所稱之抗告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救濟方式。\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主體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乙為債務人。要件二是客體須為執行法院之命令、實施執行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本題落在第三種。要件三是時期須在程序終結前，本題執行仍在進行。\n【記憶點】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屬《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應遵守之程序，走的是聲明異議這一條路。","本題要辨別的是強制執行法上兩條救濟途徑的分工。《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程序上的瑕疵，其客體是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人員實施執行的方法、執行時應遵守的程序，以及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相對地，《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兩項所列者都是債權實體上的事由。支付命令有無合法送達，決定的是執行名義本身是否成立生效，屬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的程序事項，因而落在前者。\n要件拆解方面，《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有四個要素：主體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客體是上開四類情事，時期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效果則是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該項並附有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故聲明異議本身不生停止執行的效力。異議的處理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而《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故救濟的層次是先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不服裁定再行抗告。\n易混淆之處在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功能是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其所主張者必須是實體事由，而非執行程序本身的瑕疵；若把送達不合法拿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將因不符條文所列之事由而遭駁回。至於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則就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等情形，設有由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的機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拍賣程序違法、查封物不得查封、執行命令內容不當等事實測驗聲明異議之適用，或以清償、免除、抵銷等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測驗債務人異議之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45",45,"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 B 公司經過半年多之協商後，A 公司於 8 月 1…",{"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47",47,"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完畢，價金並…",{"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44",4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前幾年經濟不景氣，業績逐年下滑，乃將國內生產線移往東…",{"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48",48,"關於拍定人何時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43",4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私募普通股一億股，並由 B 保險公司、C 銀行、A 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車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01 …",[],{"id":48,"number":49,"stem":7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與 B 公司經過半年多之協商後，A 公司於…",{"id":52,"number":53,"stem":75},"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70,1789445440024]